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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制止“公投” 态度应坚决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09:17:06 |
“五区公投”活动总发言人、公民党党魁余若薇,声称“公投”是“合宪、合法、合情”。这个“三合”,获得早前“总辞公投”策划人之一的李柱铭赞同。 余、李这些资深诉讼律师,可悲之处就是从固有的抗中政治立场出发,以普通法观点来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宪法学上命题,为自己抗宪制的政治行为诡辩,贻害香港社会,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统一。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由中央行使国家主权。而主权的最大意义在于国内权力的行使,即我国中央主权在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行使。而这是宪法和宪法学的基本命题。 资深律师 抗宪抗法 声称“凡是《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没有禁止的,便是合法”,用以为“公投”的违宪、违法、违情辩解,其基本错误有二:一是对基本法和本地法例的刑事罪行条例所作的禁止,抗中势力特别是其中的党魁一类人物都作非禁止的演绎,不从法律的本质、本意、立法原意上,不从法律精神上来理解。所以有不少市民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英国人管治香港的时代,一个没有民主的香港社会,现今抗中反对派那一类人物连屁也不敢放,今天却那么嚣张? 二是宪法、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决定,必须执行,不得违反。若对抗,若推翻,则是违宪、违法、抗宪、抗法,这是显而易见的。亚里士多德早就在《政治学》中强调:“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但为什么法律至上、法律至圣、法律至贵和法律至信的法律权威,却往往在香港特区遭到践踏,被人罔视呢?重要原因之一,是反对派中的大律师、律师将法律政治化,凡是不符合他们政治目标、政治利益的法律,他们就煽动群众搞“公民抗命”,与中央及特区政府对立,与警方对抗、冲突,把法律当玩物、当废品,鼓动一些“八十后”去践踏。重要原因之二,居然不把人大有关香港问题的决定(包括人大释法、人大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决定),依照宪法、基本法规定,视为香港必须遵从及执行的具很高法律效力的法律。相反,攻击、谩骂、诋毁、对抗,扬言“不是不可以推翻”,以“民主”为名,发动不明法理者走上街头,到中联办或政府总部叫嚣挑衅。 “公投”是一种宪制性安排,由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特区政府已一再声明,不承认立法会议员的补选是所谓“公投”。但公民党、社民连坚持要搞“五区总辞,变相公投”,余若薇知法犯法,却又宣称不违宪、不违法,这若不是对宪法、宪法学无知、空白,则是一种对抗中央对香港行使主权的丑恶的政治行为,居心不良,用心险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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