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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玩弄“公投” 至少十点违法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11:20:22 |
“五区公投”活动存在许多不合法乃至违法问题,至少有十项:一、没有法律依据创制就是违法。二、违序复决。三、违法复决。四、滥用程序。五、浪费公帑,行为不检。六、指鹿为马,涉嫌欺诈。七、篡夺议会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八、破坏法治。九、误导选民,违反条例。十、制造社会不安。 本月12日公民党和社民连宣布27日举行“五区公投”活动,要求尽快实现真普选,废除功能组别,声称其候选人总得票比建制派最强候选人总得票为多,就算胜利,两党议员将依此行事。对此港澳办发言人15日表示严重关注,并认为该“公投”毫无法律依据,是一些人蓄意公然挑战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无据创制”就是违法 “五区公投”活动存在许多不合法乃至违法问题,至少有十项,兹分述如下: 一、无据创制。恰如港澳办发言人指出,所谓“公投”没有宪制性法律依据。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一款强调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创制就是违法。公民党党魁余若薇以为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市民就可以行使任何权利。这是错误的:(一)这不仅是个人行使权利问题,而是创设新制度,由于宪法将该创制权授给全国人大,“五区公投”活动实际上侵犯了全国人大的创制权。(二)即使法律不认为这是刑事犯罪,选民也不得胡作妄为。好比“通奸”在香港并非犯罪,“不敬师长”也非为香港法律所禁止,难道就要鼓励吗? 二、违序复决。基本法两个附件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和决定已经明确推动香港政制发展的程序,即谘询文件所称“五部曲”。该“五部曲”不包括“公投”,试图以“五部曲”以外的程序改变、更替或影响“五部曲”的运作都是违反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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