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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王卫星少将论国家结构新模式治

http://www.CRNTT.com   2015-08-30 00:08:01  


 
  二是主权与治权得到了完整的统一。“一国两制”中的一国表示国家主权的完整和统一,即中国只有一个,没有“两个中国”,也没有“一中一台”;中国必须是统一的主权国家。所谓国家统一,归根结底是主权的统一,离开主权的统一而谈统一,实际上是空谈统一,是毫无结果的统一。中国共产党始终主张按照“一国两制”构想实现统一,就是坚持主权的统一,这一点对两岸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权与治权的统一是“一国两制”构想的灵魂。“一国两制”构想中主权与治权的统一,具体体现在台湾是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高度的自治。一方面,台湾的治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予的,本质上是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治理台湾。另一方面,台湾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在许多方面又拥有着相对的独立性。除国防、外交等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领域之外,台湾拥有着广泛的自治权,即使是国防、外交等重要领域,中央政府也将给予台湾政府一定的特权,处理必要的防务和外事活动,如可拥有一定的武器,有一定的自卫权,有一定的外事空间等。这实际上就是说,它拥有一些复合制国家成员国或者邦、领才能享有的部分治权。“一国两制”构想中这种主权与治权的统一,既有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也有利于台湾分享合理的治权,能充分地做到统一而不吞并,自治而不分离,更好地促进了两岸的共同发展和强盛。

  三是它使单一制与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走向了结合。从国家结构学说的角度来讲,“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建立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之上的,同时又吸收了复合制国家结构中必要和合理的成分,它是以单一制国家结构为主与复合制国家结构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国家模式。应该说,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台湾虽然在本质上是属于单一制国家结构中的地方政府,但其权限将大于大陆各省的权限,也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限。

  首先,台湾将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显然,这是一般的地方政府不可能享有的权力。

  其次,台湾享有一定的外事权。作为单一制为本质特征的国家,中国的外交权归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将来的台湾虽然不享有外交权,但享有一定的外事权,作为中国台北或中国台湾,可以单独处理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活动中的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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