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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的“激情犯罪”恐引发社会“激情洋溢”

http://www.CRNTT.com   2012-09-07 11:07:07  


  中评社北京9月7日讯/“所谓‘激情犯罪’当来自英文里的crime of passion,美国和法国均有过判例。一般都是律师用于游说陪审团,以获同情。按照这些国家法律实施情况来看,激情犯罪并不具有普适性,在国内更要严格应用范围。不然的话,在犯罪前面冠以‘激情’二字,恐怕会引发犯罪高峰。”华声在线近日登载评论员宁新春的文章“轻率的‘激情犯罪’恐引发社会‘激情洋溢’”,详细内容见后:

  据报道,2012年3月,许泽雷驾车因剐蹭,与行人孙先生发生口角,将对方当场撞亡。近日宣判,许泽雷因故意杀人罪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9月5日《新京报》)。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激情的年代。不单是个人的激情勃发,国家激情一样澎湃,而个人将爱情里的激情与事业中的激情,融入到国家争民主、法治、富强的激情改革之中,就共同书写出中国发展史上最为壮观的激情画卷。感谢时代所赋的激情,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激情的泛滥往往带来悲情。

  自从药家鑫案爆出“激情杀人”的说法以来,“激情”在两性的暧昧以外更增添普罗民众悲愤之情。此次认定许泽雷为激情犯罪而轻惩,再一次引发了舆论对“激情犯罪”的关注。就在同一天,海南在线报道了离职空姐网售走私化妆品,获刑11年的案件。这两个案件,一个天南一个海北,一个杀人一个逃税,却因所受惩罚接近而进一步推高了舆论的沸腾。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所谓“激情犯罪”当来自英文里的crime of passion,美国和法国均有过判例。一般都是律师用于游说陪审团,以获同情。最为典型的“激情犯罪”通常指的是“情杀”,比如说因三角恋爱而妒忌杀人即为彻头彻尾的激情犯罪。也就是说,在强烈的爱恋激情,导致当事人丧失了理智无法自控的犯罪,才为国外法律所认可。

  因此,按照这些国家法律实施情况来看,激情犯罪并不具有普适性,在国内更要严格应用范围。不然,正如网友所说,在犯罪前面冠以“激情”二字,恐怕会引发犯罪高峰,强奸犯自然会坦承激情,尤其那些强奸幼女的犯罪分子,到时,只怕抢劫犯、诈骗犯、贪污犯等都会“激情”洋溢。其后果,正如网友推理:海南空姐逃税何尝不是一种赚钱的激情呢?

  无以意过多纠结,但是,按照这激情犯罪免死的做法,则药家鑫案还得斟酌,要说赔偿,人也不含糊,要说人也有自首情节,因此,司法若不能公正,无以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前有药家鑫案,今有许泽雷案,社会各界为海南空姐叫冤鸣屈实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在公众关注的背后,所隐含的正是对司法公正的担忧。

  法理上,甚至情理上,理性的公民都能接受激情犯罪,但法律的准绳却不能迎风晃悠,弹性十足,激情的音符不可因人而异地演奏。就技术层面而言,当然能补充完善对激情犯罪的细则规定,而在量刑上更应严格掌控司法人员激情的僭越。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作为全民的守夜人,自然需要守夜人恪守职责,在社会管理当中严格践行公平公正。守夜人应有守夜人的激情,但应严格遵守激情的边界。在极为琐碎的司法实践中,更应坚持守夜人的职业道德,避免成为“激情”的奴隶。

  当前社会存在诸多问题,每一个被火爆围观的问题背后其实都是民意的焦虑,诸如“躲猫猫”会致死,临时性强奸,自主性坠亡,激情犯罪等,无不加剧社会的焦灼感,危及社会和谐。政府管理部门应迅速回应民众的呼声,化解这种集体焦灼感,重新构建民众对法律公正的信仰,点燃民众对公民社会的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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