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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法律解释应行司法集中制

http://www.CRNTT.com   2012-07-06 11:26:16  


资料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
  中评社北京7月6日讯/“‘谁负责,谁解释’的路子,必然导致法律解释向部门权力与执法便利的倾斜,刑诉法将遭遇被部门‘肢解’的危险”。最新一期《新世纪》周刊登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张千帆的评论文章“法律解释应行司法集中制 ”,全文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争议中通过后,谁来解释法律,如何解释法律,又是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中国的法律解释采用复杂的“分散制”,有多个解释主体“各自为政”,做出基本上同等效力的法律解释。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改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最高法院乃至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机关,或分别或联合发布了十余个解释性文件。此次新刑诉法解释也延续旧路径。如果各个部门固守自己的法律解释,那么刑诉法将遭遇被部门“肢解”的危险。
 
  分散解释机制存在诸多弊端。首先,刑诉法解释沿用“谁负责、谁解释”的传统思维,由法条所涉及的机关负责解释法条,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利于如实体现立法者的修法精神。刑诉法的重要目的在于规范与限制公权力,由这些部门负责解释约束自己的法律条文,违背法治的基本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长期以来,“部门立法”饱受诟病,是因为其必然保护部门利益,而和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相抵触。现在刑诉法解释如此,等于将部门立法引入了原本应按立法意志统一实施的法律,结果必然是向部门权力与执法便利倾斜,难以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分散释法显然将破坏法治统一、割裂法治秩序,违背宪法要求的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国家义务。
 
  统一解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法治国家都不可能置之不顾。即便在强调高度自治的联邦制国家,法治统一也是不可撼动的基本原则。作为联邦国家,美国的地方多元化限于各州自治领域,联邦立法领域则必须统一。早在1816年的“地产充公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确立了联邦宪法与法律由联邦法院统一解释的基本原则。在霍姆斯大法官看来,这一先例所确立的法治统一原则,要比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更重要。
 
  当然,在执法过程中,每个部门都必须释法,按照对法律的理解去执法。但是众所周知,部门释法显然不具备最高或最后的权威。在所有法治国家,这个权威在于法院,如果各级各地法院的法律解释出现冲突,则通过逐级上诉由最高法院做出最终的权威解释。如此,则法律解释“尚同”于最高法院,国家法律在全国获得统一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未能确立法院释法的权威地位,造成部门释法盛行。宪法规定了人大至上的国家权力结构,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力,司法只是处于次要地位。然而,出于种种原因,人大释法只是例外而非规则,多数法律疑难问题得不到及时解释。虽然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全国法律解释,但它未能享有理所应当的最高地位。
 
  中国必须借鉴法治国家的普遍经验,彻底抛弃“谁负责、谁解释”的反法治思维,确立司法在法律解释中的权威地位和最高法院统一全国司法解释的集中释法模式。以司法为中心的集中释法模式和宪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机制并不矛盾,如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大解释相冲突,那么以人大解释为准。对于众多人大未曾解释的立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具有最高权威。从制度和实践上,还应充分确立符合法治的司法制度,包括厘清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保障法院独立司法的地位。
 
  集中解释也有风险,除了人大等机关的监督,为了防止司法任意专断,司法解释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不仅包括各相关部门的意见,也包括学者和社会大众的意见。事实上,司法解释在出台前征求社会意见已逐渐形成“惯例”,如果这个惯例能执行得更彻底,并且能够完善后续的意见公开与说明理由,即贯彻“先民主、后集中”的司法解释模式,那么统一司法解释将具有民意代表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