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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杂志:两岸关系应该进入法治阶段

http://www.CRNTT.com   2015-06-19 00:51:14  


 
  (3)司法公正建设和司法人权保障方面,当然也涉及两岸司法关系及涉台司法问题的法治化解决。从法治理念出发,我们不能认为有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之类就能解决一切两岸司法关系问题,应该进一步追求涉台案件管辖权的法治厘定、涉台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治解决、台湾法院裁定在大陆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的法治解决、涉台司法中人权保障特殊问题的法治解决。

  (4)法治观念和法治社会建设,当然也有涉及两岸关系特殊问题部分。比如台商协会的法治身份(境内组织还是境外组织)、自治权限(参与谈判协商与纠纷解决)、旅居大陆台胞(如学生、务工者、演艺人员)可否有其他结社并行使多大范围自治权,台湾律师在大陆执业权限范围和权益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参与基层社会自治和选举民意代表的权益问题,都需要法治化的统一厘定。

  “法治阶段”两岸关系的推进方案

  法治阶段的两岸关系,应该如先秦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所言“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这里的“明君”若换成“政府”,“群臣”若换成“公务员”,同样适用于今日涉台事务。依法治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法,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当然包括把涉台事务的一切权力行使纳入法制轨道,使所有涉台问题在法定程序内、按照法定权限、遵行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加以解决,而不是更倾向于“政治化”、“计谋式”、“技巧性”、“艺术化”地解决。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涉台事务应该没有纯粹的“政治问题”;任何涉台事务都应该视为“法律问题”。在法治理念下,一切政治问题最后都要纳入法治视野来评判和解决,这就是“政治问题法律化”。如果反过来“法律问题政治化”,那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了。

  法治阶段两岸关系的推进方案,我们不能不依据“限制权力”、“动无非法”的“法治”逻辑来设想。

  1996年我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及其实施步骤》。课题结项成果后来在香港出版为《一国两法与中国的完全统一》。在这本书中,我特别注意一个问题——“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问题,也就是“两制有机共存”的“一国”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诠释、体现、保障的规范体系建设问题。没有这个“一国”规范体系建设,只有“两制”(承认两制不同、承认对涉及另一制事务特殊权宜处理)规范体系建设,是远远达不到法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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