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经济纵横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丁书苗案:25亿罚金仍留两大贪腐疑问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0:57:52  


受审中的刘志军
 
  然而,会被没收财产的受贿贪官毕竟是少数,罚金则可针对大多数

  尽管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可以被并处没收财产了,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刘志军、雷政富这样的出了名的大贪官被判没收财产。因为传统上没收财产本身是一种更严厉的针对重罪的刑罚。所以在实践中,法官也不会轻易判的。往往是无期以上的犯人才有这样的“待遇”。换而言之,大贪们被没收财产,中小贪们很容易被“放过”。基层法官叶庆章在《走出量刑“轻刑化”之泥潭》一文中提到一组对比数据:“据统计,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其中并处或单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罪犯占54%,而从各地法院判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适用没收财产的比率远低于上述刑事案件财产刑的平均适用比例。”另一方面,罚金制度可以广泛地针对犯下盗窃等罪行的逐利之徒。问题就来了,一个小窃贼盗窃金额很可能远小于一个小贪,前者要被处罚金,后者却“逍遥”,就说不过去了。

  并且,罚金制度比起没收财产而言,要针对受贿贪官得多

  为什么会有罚金制度呢?中国的罚金制度和西方许多国家是不同的。现时,许多西方国家的罚金制度更多是在体现人道主义关怀,也就是说,“轻罪”就不去判剥夺自由了,而是以罚款来代替。然而,我国目前的罚金制度则主要是针对的是“贪利型”的犯罪。这也是在做出了剥夺自由的判决之后,还可以并处以罚金的原因。罚金有追缴这个杀手锏,打击的是犯罪人贪利的动机和愿望,让他们明白自己的非法逐利,其实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如此,对合法财产的罚金追缴,还剥夺了他们将来可以再次提供犯罪的资本。

  如此一看,罚金制度在我国的功能和震慑贪官极其契合的。试想,雷政富之流,出狱之后还得把欠的罚金给交清,而不能一笔勾销,当然是很大的压力。而倘若仅仅是没收财产,那么他在服刑期间和出狱后所得财产就不在没收的范围之内,要做一些转移资产的手脚很容易。

  此外,很多人可能想象不到的是,废除没收个人财产,用罚金取而代之,反而会利于海外追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说,我国刑法中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体现着陈旧、落后的财产刑观念,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成对被判刑人“基本人权”的剥夺,已被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摈弃,依据上述没收裁决提出的资产追缴请求一般会被拒绝。而罚金反而是许多国家普遍对贪污贿赂犯罪使用的“财产刑”。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