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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7死命案中的焦虑感

http://www.CRNTT.com   2014-11-21 10:43:20  


 
用界定病人刑责来舒缓焦虑,不如强调监护人责任、公共安全管理

  现实中精神病人犯罪,大多与监护人履职不力相关

  根据目前的立法安排,监护人只对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亡承担民事责任,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监护人虽负有严加看管和及时送医的法定义务,但是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落实并不到位,正是因为监护人对精神病人往往疏于管制和监护,才致使悲剧一再发生。

  精神病患者或盲目出走,在街上像乞丐一样衣不蔽体地游荡;或家人有意拒之门外,甚至活生生将病人送到远处它乡,任其流浪社会。这是精神病患者常见的生存模式。

  这种监护人责任的缺失,和缺钱有很大关系。上文提到的那位住在丰宁社区的精神病患者,几次去寺庙、幼儿园砍人,派出所派出六七名民警,终于制服了这名患者,强制送去精神病院。但该患者家里收入低,付不起医疗费用,医院不收治。为了不让患者继续肇祸,派出所民警自筹2000多元,才患者住进了医院。

  出现精神病人犯罪,不单其监护人出了问题,也意味社会公共秩序的安全存在纰漏

  对北京市各级法院1999至2013年审结的47起精神病人案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近一半的案件发生在街头等公共场所。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当然应当走向社会,但绝不是不加甄选。

  应该由专业人员评估其危险性。比如电工、司机、高空作业或需要注意力高度集中的职业显然是不适合的。尤其让他们从事教师、厨师、医生这种涉及广大人群人身安全的职业,更是不合适,当然,更不能在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处工作。

  在昨夜发生的惨案中,既然医院不少人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有两次精神病就医记录,为何依然让他作厨师,并且生活在医院里?如果多一些警惕和慎重,7条无辜的生命或许就不会死而不瞑。

  在法治社会,精神病人犯罪带给我们的真正痛感在于:犯罪主体的意志力缺损,使得原本成立的犯罪难以入刑,无辜者由此平白遭受人身乃至生命伤害,在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权益和受害人权益中,都面临着正义的流失。 

  (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4-11-21 第29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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