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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不合学理常识 如何善后

http://www.CRNTT.com   2009-01-18 08:45:02  


民进党陈水扁主导的二次金改,让台湾民众充分领略了权钱交易的黑暗。
  中评社香港1月18日电讯/台湾《工商时报》今天发表社论“政府应为二次金改的善后未雨绸缪”,“因为二次金改一个错误决策,不但台湾金融事业版图与资产发生不当增减、突变与扭曲,民众对公权力、商人的印象也有很大的改变,我们希望马政府未雨绸缪,研议妥适的善后措施以追究不法、伸张正义、平息民怨。”文章内容如下:
 
  “行政院”日前公布了二次金改的调查报告,“财政部长”李述德并做了一些口头补充,内容虽确定了二次金改的确存在不少缺失,但真正社会大众关心的诸多疑点,譬如:究竟那几家金融业者涉案、那些官商如何勾结、犯罪的手法与范围,乃至政府未来善后与整个金融产业的改革方向,却模糊其词、语焉不详乃至毫无交代。我们认为,基于犯罪侦查不公开原则,政府对二次金改涉及的弊端或许不能揭露,但为避免临事慌张多所遗漏,金融产业如何整顿、二次金改创伤如何复建,却不能不预先规划、未雨绸缪。 

  对于二次金改的疑窦与缺失,其实学者专家与舆论,在二次金改敲定与推动伊始,即一再指陈其不合学理与常识,所以日前“行政院”调查报告强调“限时限家”不妥,其实早在外界质疑与批评之内。但为何要“限时限家”,也就是制造不肖商人可以介入、不肖政府官员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间,调查报告却未置一言。坦然言,民营化是世界潮流,也是台湾长期以来的基本政策,将政府企业或持有股权合法、合理移转至民间,即使是金融产业,也应该依据事先规划程序进行,充其量政府只能保留一家规模特大、经营健全的公营行库,做为调节金融、推动特定政策及代表“国家”的筹码。 

  然而,支持民营化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忍受政府随意处置公营金融机构或政府股权,更不代表我们可以接受政府将公股及其背后的利益变相移转予民间,因此,二次金改的弊端,包括可能的官商勾结违法独厚特定对象、政府高层收受好处将公股银行股份及经营权顺水推舟出让特定财团,乃至原本不属公权力管辖范围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并购,但行政部门故意刁难或假借给予方便藉机讹诈不法利益等,我们都认为司法、监察部门应追查到底,对所有违法失职的政府官员追究应得法律、行政责任。 

  至于二次金改弊端中的民间企业及业者,我们认为司法部门应就其犯意、行为与犯罪后态度决定其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涉嫌图利的所得做一个完善的处置。具体而言,某些金融业者利用不当的官商关系,或主动发动并购或被动接受政府指定的任务,只要涉及不法,我们认为都应该绳之以法。当然,如果获利商人是以行贿手段要求政府官员违背职务促成并购事宜,即应论以行贿罪责,即使属于不违背职务的“送礼”行为,虽然刑事法规不易定其应有罪责,但其“所得”,包括现金、股权收入及扩张金融版图等不法利益,都应该认定是犯罪所得而由司法部门介入究责与清理。就此层面而言,即不能不论二次金改的财务与经营权善后问题。 

  对于二次金改过程与结果涉及犯罪行为的处置,我们认为现有的刑事与民事法令当然是最主要的审判与后续事宜处理依据。但必须指出,如果涉案的金融业,尤其是被不肖官商当做权钱交易对象的被并购行库或股权,属于或管领有规模庞大、转投资的子公司与孙公司繁多的金融与非金融事业,当初一个二次金改决策,即可能造成无法依民事基本法理“回复原状”,公平、合理收拾善后的后果。举例言,公家权益被不肖金融业者不法并购后,除了形式上版图变更外,不肖商人更可能据之推展事业、进行投资、参与交易,如此枝繁叶茂的发展后,不但原有版图疆域消失,公家与民间的权利义务更是混淆、纠缠不清,如此的后果,岂是一切单纯思维与行为的前人所能想像,当然更无法用一个“回复原状”简单法理处理。比照东西德合并,或者民进党追究国民党不当党产采取订定特别法,应当是一个务实可行的建议,目前已有蓝营“立委”提出研拟“二次金改善后特别条例”构想,值得朝野参考。 

  因为二次金改一个错误决策,不但台湾金融事业版图与资产发生不当增减、突变与扭曲,民众对公权力、商人的印象也有很大的改变,我们希望马政府未雨绸缪,研议妥适的善后措施以追究不法、伸张正义、平息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