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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中国需要公平与正义的公民社会

http://www.CRNTT.com   2010-09-12 08:48:19  


 
  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社会契约论

  文章表示,政府是把双刃剑,“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权威天然具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倾向。为什么公民社会中的个人仍愿赋予政府这样的权威?因为无政府、无秩序对每个人利益的伤害大于政府侵权的伤害。“两害相权取其轻”,公民从工具主义的角度出发,同意建立政府,由政府维持秩序。

  公民与政府的这种关系,学术界称为“社会契约论”。契约意味着缔约双方是平等的,没有一方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先天的权威。根据这个契约,公民允许政府垄断暴力手段——警察、军队、法庭、监狱等等;政府则必须承诺:仅使用这些手段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利益,特别地,政府不得使用这些手段谋求自己的利益。

  必须强调的是,公民社会中,政府不是唯一的秩序维护者,民间组织如协会也可以发挥同样的功能。公民社会中的经济秩序在市场上形成,市场秩序的维护依靠参与者的相互监督,政府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仅限于执行公民制定的法律与规范。

  社会契约的执行机制

  文章认为,契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自动的实施,因为违约的收益经常大于违约的成本,社会必须设计和建立一套机制,保证契约按规定得到执行。

  中国的早期儒家已有社会契约的概念,突出地体现在孟子的思想上。有人曾问孟子,你怎么解释商汤灭桀,武王伐纣呢?汤是夏桀的臣子,周武是商纣的属下,他们不是犯上作乱吗?孟子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亦,未闻弑君也”。用现代的话讲就是“没听说犯上啊,杀了一个暴君而已”。君臣在孟子那里还是平等的,纣王不仁不义,违约了,臣民当然就有反对的权利。

  中国早期儒家的问题是从未思考和设计契约执行机制,而仅停留在说教上,他们告诉君王,若不善待臣民,人家就有权反对你。然而说教代替不了有效的惩罚,不考虑契约执行机制,这是儒家政治思想和社会思想上的一大缺陷。

  近代社会契约论源于十六世纪的英国,经过长期的渐进式演变,理性务实的英国人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依靠这套机制,委托方(公民)可以有效监督代理方(政府),在必要时干预政府的行动,一旦发现违约倾向,立即更换政府,而不是等到“苛政猛于虎”,民怨沸腾之时,再来纠错。事后纠错就是反对,打碎旧体系,建立新秩序,例如陈胜、吴广起义和法国大革命。反对的成本太高,还是要设计一套机制,随时监督政府,约束政府行为,用更换政府的威胁阻止它的违约企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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