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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中国需要公平与正义的公民社会

http://www.CRNTT.com   2010-09-12 08:48:19  


 
  公民社会中的权威

  文章指出,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公民社会不承认权威;另一方面,社会又需要权威以建立秩序。怎样解决这一矛盾?如果秩序需要权威的话,权威只能来自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授予,只有这样的权威才不致违反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个人权利至上。公民社会中对权威的服从是事先约定的,因此是自愿的;而传统社会中的服从是没有选择的或者被迫的。

  公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至上,讲的是具体的、活生生的和世俗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虚幻的和神圣的“人民”。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每个人的利益都和他人的不同,个人利益因此不可能集结成为整体的“人民”利益。个人之间当然也有共同利益,例如国防以及保护个人权利的法治,但这些共同利益也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世俗的而不是神圣的。

  每个人的权利至上保证了公民社会中人与人的平等,没有任何人的地位和权利高于其他社会成员,没有任何人可以得到其他社会成员所不能得到的个人发展机会。这是现代人的公平观和正义观,这个观念的体现就是公民社会,也只有公民社会才能实现这个观念。

  传统社会以人的不平等为前提,奴贱主贵,臣贱君贵,民贱官贵。即使不符合他们的意愿,卑贱者也必须接受和服从这些预先确定的权威。传统社会从其构建的出发点上即无公平可言,在这样的框架下寻求公平,无异于缘木求鱼,不公平的根源就是这个框架本身。

  当然,在公民社会中,人也不可能生来平等。你没有姚明的身材和体格,怎么可能获得他那样的亿万收入?公民社会中的平等是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每个人拥有同样的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和机会。

  在人人权利平等的公民社会中,权威只能产生于所有人的共同赋予。

  那么权威体现在什么地方?体现在社会组成和运行的规则上,也就是俗话说的游戏规则。规则的正式表达就是法律,法律具有超乎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威,因为它来自于所有公民的同意,而不是神授、皇帝恩准或者暴力胁迫。请注意,规则必须得到“所有公民”的认可,而不是“多数公民”,更不是“少数公民”。具体公共事务的决策可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当涉及规则时,必须经过全体同意,若少数服从多数,则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低于或从属于多数人的权利,这就违反了公民社会的基本价值观。

  公民社会中的政府是执法者,执法者的权威来自于法律,归根结底,也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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