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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路在何方?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08:20:34 |
进一步来看,要切实推进户籍改革,本质上还是要解决与户口相关的公共服务提供问题。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中国就业市场化发展,与就业相关的各种社会保险也逐渐开始与城市户口脱钩。这些保险由作为雇主的企业和作为雇员的个人(单独或共同)缴纳,因此劳动者所在就业单位如果为其雇员缴纳了社会保险,则不论该雇员是否具有本地的城市户口,都可享受这些保险。尤其是跨区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出台后,这个问题更不成为问题。 因此,那些提出户籍改革还必须为外来流动人口解决社会保险问题、否则就难以推进的说法,如果不是故意夸大户籍改革难度来作为延缓改革的借口,至少也是对户籍改革内涵的重大误解。 市民化关键还在土改 文章分析,当前,城市户口主要意味着与其相关的三项排他性公共服务。首先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社会救助服务,其次是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实物或租金补贴为主的政府补贴性住房安排,最后是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权。 上述三项公共服务中,城市低保成本较低,基本不构成户籍改革的障碍,成本较高的主要是补贴性住房安排和子女平等就学权利。其中,保障性住房成本最高。 很容易理解的是,解决住房问题与实现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平等就学权,是流动人口举家迁移并实现市民化的两个基础条件。如果城市房价高企,而保障性住房拒绝外来人口,加上子女就学困难,以单身、临时性迁移为主体的人口流动模式自然难以避免。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定居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就可以充分释放出来,缓解目前城市劳动力紧缺的局面。 解决农民工住房的一个思路,是政府为他们建设保障性住房,但未来10年-20年内,政府是否有财力、有意愿,以及足够管理能力为4亿-4.5亿进城农民提供上亿套保障性住房,确实非常不容乐观。 目前,尽管中央不断施加压力,大部分流动人口迁入地城市依然缺乏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其中的道理很简单,一旦大规模供地来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政府不仅商、住用地出让金收入会显着下降,而且还需要直接增加建房和维护支出。除非有大规模增加转移支付支持,否则很容易出现所谓“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现象。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从中央层面启动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全面降低农民工举家迁移,并顺利在城市定居所需成本。 实际上,无论是农民工住房问题,还是子女教育问题,都可以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来实现。改革要旨,就是要赋予城市郊区的本地农民一定的土地开发权利,让他们能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要求的前提下,合法地为外来流动人口建出租房。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上述改革的本质,就是土地“增值溢价捕获”,即政府的公共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是农地转非农地过程中增值的关键。因此,在这个帕累托改进中,政府可以与土地原权利人谈判,无偿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从而捕获土地价值上涨中得益于公共投资的那一部分。 上述基本原理可通过以下简例说明:假设某城郊村有100亩土地,其中有200户原住村民,每户有一处宅基地。城市外扩时政府可直接与村民进行谈判,在明确开发增值前景与利益分配方式后,要求村民无偿向政府缴纳部分土地(如50亩)以支持整个开发项目。在政府拿走的50亩土地中,30亩-35亩土地用作整个地段的基础设施建设,剩下15亩-20亩公开拍卖以支付基础设施费用。而村民虽放弃了50亩土地,但却获得了剩余50亩、且已转为国有土地的相应开发权。由于基础设施改善及政府给予的一定容积率奖励,这50亩土地的开发价值会高于未改造前100亩土地价值,那么村民就可以用自己集资或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贷款建设安置房和出租屋。接下来,政府可以明确通过这种方式建设的住房在10年-20年内只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出租,不可上市销售,但达到规定年限后,则可以给予其完全产权,允许上市流转。 一旦这种开发模式可以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城郊村推广,城市出租房供给就会大幅度增加,而租金也可下降到绝大部分流动人口可支付的水平。地方政府也就无需大规模建设廉租房或公租房。10年-20年之后,相当部分外来人口将有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逐渐从租房者变为住房所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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