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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逾越规范 正义必须承担责任

http://www.CRNTT.com   2010-01-07 11:41:16  


王建国向记者展示逮捕通知书
  中评社北京1月7日讯/《长江日报》今天刊登评论员肖擎的文章“司法机构逾越规范正义必须承担责任”,作者表示,“现代社会,弱者其实并非已经摆脱悲哀的宿命。个体悲剧在不被关注前,始终是悲剧,是地下的。对个人难以抗拒的霍布斯笔下的巨兽‘利维坦’而言,要对犯下的事说一声‘我错了’,有时仍是很困难的事情。”文章内容如下:

  内蒙古宁城县一个叫王建国的人被误押504天后释放,警方至今没有给出解释,这是昨天湮没在诸多大题材新闻中的一条地方新闻。

  我觉得有必要把它拎出来。对个人而言,对生活而言,这个题材其实重大得很。生命境遇颠倒,由一个巨大荒谬造成,而现在不论是王建国还是旁人,似乎都只能适应这个荒谬,要习惯于其实没有什么事情发生。504天失去自由,当事人失去时间、自由,悲观地想,如果王建国坚持不住,会不会对其产生毁灭性的打击?一个人受此对待,牵扯到家庭幸福,关系到亲人朋友安宁,即便有赔偿,伤害恐也难以弥补。

  然而伤害还没有得到弥补,王被释放,依然受到监视。根据报道,王建国能被释放,缘于科尔沁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撤回了起诉。你可以说这是个幸运,我觉得这种幸运非常危险。如果认可这种方式,那么冤假错案就有了合理性,先逮捕,再慢慢调查,有问题再释放,我们好意思说这体现了司法公正?如果公民可以这样被对待,法律就形同儿戏,司法力量也无异于霍布斯笔下的巨兽“利维坦”,公民在这样的巨兽面前,被矮化,被玩偶化。

  聂树斌、畲祥林等事件的发生,已经使社会付出代价,这种代价表现为社会信任受损。王建国的遭遇也是一个特别案例,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不是瑕疵,而是很大的缺口仍被视若无物,司法部门极不严肃,制造谜团,制造恐怖气氛。表面上遵循司法程序,实际上司法程序拙劣得像“山寨版”,抓一个人出错出得这么随意,这么罕见,漏洞如此之多,这样的部门还能不能叫做“司法部门 ”?

  司法是维护公正的力量。人类之信任司法,是希望司法公正的一面展现,甚至永远只展示这一面,不要成为“双面人”。司法机构的每一个动作都有严格规范,如果逾越,除了承担责任没有其他方式可以挽回社会对它的信任。警方为什么抓王建国,司法失序如何造成,这么多漏洞怎么产生,这些都是关键信息,可我们无法得知。如果报道所质疑的属实,那么以一个错误的逮捕令去抓人已经足以显示问题的严重,也标定了司法机构需要为此付出的代价。

  王建国的遭遇再一次体现了个人抗拒力的渺小。以至于504天的时间长度,仍然无法使自己恢复自由身,无改于身陷囹圄的结局。个人的创伤,等到的是“笔误”和 “有待调查”,责任的承担如今只能寄望于已经让人觉得不公正的当事方重新有了公正,寄望于我们对自查自纠绝对地放心。抓起来,放掉,“你无罪了”,这样的过程被轻描淡写、不疾不徐地对待,而非无地自容的羞耻。

  古代社会,因误判而致囚犯“刀下留人”,当事人还要感恩戴德,捡回一条命是皇恩浩荡,福禄泽被,而不是个人的悲剧与耻辱。现代社会,弱者其实并非已经摆脱悲哀的宿命。个体悲剧在不被关注前,始终是悲剧,是地下的。对个人难以抗拒的“利维坦”而言,要对犯下的事说一声“我错了”,有时仍是很困难的事情。

  曾在一篇文章里看到,1986年加拿大最高法对一起错误判决说了这样一些话,“对于这一系列的错误裁决,我们表示反对,我们感到羞耻,虽然有些错误在当时似乎无法避免。”不知这样的勇气我们究竟还欠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