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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抄袭 政治失职大于法律责任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08 10:47:59 |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某官员公开发表的文章,抄袭山东青岛市南区文件,被网友发现。 一个奇怪的细节是:有名有姓的“主人公”,在媒体作为抄袭事件报道时,邯郸丛台区宣传部副部长张海臣,变成了“张某某”,而被抄袭者,青岛市南区区委书记李学海,变成了“李某某”。这样的隐讳有必要吗?报纸在报道学界抄袭现象时,教授、博导、所长、院长、校长,虽然处理上往往呈现了“学官优免”的趋向,至少还能够指名道姓,报道政界人物抄袭,不过涉及区级官员,就“姑隐其名”了,值得这样慎重吗? 很明显的是,张海臣在《邯郸日报》发表的文章,抄袭了《青岛日报》对李学海阐释市南区文件的报道。这也已由媒体报道中的“张某某”也就是张海臣所承认。张海臣的解释是,文章“看似署名文章,实是形象广告”,是因为工作忙,让一个实习生代写的,现在实习生已经辞退,“怪我们把关不严”。 如果按照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模式来做,抄袭事件被发现后,张海臣即使不在第一时间考虑辞职,至少要承认发表由别人代写的署名文章为一种政治过失。然而,张海臣显然不会这样,他没有考虑辞职,也不会认为别人代写文章是一种政治过失,他认为以自己名义发表代笔文章是正常的,错在代笔者,而代笔者已被辞退(不知道实习生哪来的辞退问题),自己只须承担“把关不严”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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