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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抄袭 政治失职大于法律责任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08 10:47:59 |
这当然不是张海臣个人的问题。实话说,今天,不知道政治羞耻、政治责任等概念的官员,幷非个别。王朝时代讲“人君无过举”,怎么做都可以,好歹也只是君王一人,现在有些地方似乎已到了“官员无过举”的阶段,官员涉嫌丑闻,都不必觉得自己应该“勇于面对”,而只须等待“组织处理”。他们只服从组织,当官是组织的安排,不当官也要由组织安排,根本不会考虑自己是不是要“抱愧而退”。 在这起抄袭行为的报道中,专家在谈论“法律应如何对待这些抄袭行为”的问题。我看这是相当莫名其妙的视角。把官员抄袭朝著作权诉讼方向去引,即使不是故意避重就轻,至少客观上会起到混淆是非的作用。这里面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根本来说,官员着文发生抄袭现象,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失职行为。民事侵权是否成立,这可以从长计议,而政治失职行为应当立即受到处理。 法律上认定抄袭有严格的标准,例如抄袭字数要达到百分之几十。即使在学术界,抄袭也主要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学术伦理问题。观点、推理、结论以及文章结构,可以字面上不同,然而未必就不存在实质上的抄袭,但法律认定抄袭,比较侧重于知识产品的形式特征。对于官员来说,抄袭更加不应拘泥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范围,而应视为政治道德的亏欠,一个有抄袭行为的官员,不宜继续掌握公共权力。 不仅官员个人文章的抄袭行为应当被作为政治丑闻,就是一个地方的治理行为,也应因抄袭另外一个地方而受到民众的追究。很简单,地方政治负责于地方民众,治理行为是来自于民众的意见和地方的实情,还是来自于官员的意志,有着巨大的分野。地方治理当然可以相互借鉴,但治理的主体在于民众而不是官员这里考察那里学习而产生的奇思妙想。不过,现在民众在治理中的地位幷不明确,遂使官员们可以任意作为。如果政治懒惰与政治蛮横交织,那么当地民众就只能是政治的对象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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