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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http://www.CRNTT.com   2019-04-22 13:24:52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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