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