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