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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戒尺”,能否让教育更完整
http://www.CRNTT.com   2019-11-25 12:09:06


 
  兰州市十一中教育集团新区校区学生发展处主任高进儒对此进行了佐证,他谈到美国和英国的经验:“一般的教育惩处,是美国学校实施最多,相对来说也较轻的一种学校惩戒。主要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让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这是一种仅次于不能来校上课的惩戒。”而英国规定,老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如果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其父母还将面临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

  在我们的邻国韩国和新加坡,则保留了“鞭挞”等方式。

  此次的《规则》规范了哪些行为?界定了哪些模糊地带?申素平认为,它给了教师一份指引,“明确告诉教师,当孩子犯错时,你这么做没问题,批评、留校、不超过一堂课的站立、适当的体育训练都无可指摘”。

  高政认为,《规则》明确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与权力,为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广大教师能够理直气壮地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批评惩戒,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能够更安心、更有底气。

  “同时,《规则》也能让学生直观清晰地知道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对与错,知道自己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犯错时被教师教育惩戒也能心服口服,从而能够主动约束自己,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另外,《规则》也为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给予申诉的权利。”高政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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