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如何解决快件不同价值带来的责任风险差别,企业更合理的作法显然是执行与承揽物件价值匹配的差别收费制度或者第三方保险制度,明确提供给消费者选择,由消费者选择委托还是不委托服务。
说到底,对“快件保价”要赋权更要限权,企业当然应该享有保价避险的权利,但这不意味着,快递企业可以把这变成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工具。
快递企业应当在《快递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快件损毁、丢失的赔偿基本准则。只要是快递完成了揽件,构成了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丢失、损毁,企业都应当按实际的损失赔偿,让保价等权利从属于这一规定,作为达成合同的调节手段,而不是合同纠纷的规制条款。(来源:新京报 作者:木须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