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赋予基层员工一定的谈判能力
这让我想到我妈妈给我说的一件往事。
几十年前,她工作的单位是集体所有制。那时为了激发职工积极性,刚刚开始实行定额制度,多干多得,但不想领导把标准定低了,或者说,是按照大锅饭的尺度来定的标准,完全没有估计到人能被激发出来的积极性。
结果就是,她们几个同事超额完成了任务,奖金非常高。到了下一个月,领导要提高标准,她们坚决不同意,事情一直闹到上级主管部门。那时是不能轻易开除工人的,最终结果应该是有妥协,但工人们胜利了。
所以,关于考核标准,要赋予基层员工一定的谈判能力,这样才更合理。这个时候,哪怕仍然是以客户满意为导向的,但基于员工本身的权利,企业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方式,就是尊重员工。
需要指出的是,这是一个大背景之下的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某个企业或行业,成为保护员工权利的高地,这个行业大概率适应不了整个市场环节的需求。
所以,这一问题的出现、爆发,幷非一日之功,也幷非某个企业乃至整个快递行业、外卖业能以一己之力解决的。(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远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