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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还需做好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9:39


 
  其次,当下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入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高度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国下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其中,“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的制度要求和特征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其重要判定标准。收容教育制度由于其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有违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因此其废止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

  另外,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在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相继被废止的新形势下,与劳教制度一脉相承的收容教育制度也理应废止。这必将有力地提升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让权力运行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让立法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展现民意,这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常态。

  当然,值得强调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重在将权力运作纳入法治轨道,为保障公民人身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支点,仍需健全对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的矫治机制,尤其要做好“后收容教育时代”的制度衔接和法治补缺。

  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娱乐服务场所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引导娱乐、酒店等场所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挤压卖淫嫖娼活动的生存空间,减少卖淫嫖娼行为赖以滋生的土壤;对卖淫嫖娼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场所和人员列入不良场所和人员信息库,幷公开处罚信息,形成强大震慑;对卖淫嫖娼行为实行有限的犯罪化,对于多次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职业犯、累犯、常习犯,可考虑纳入刑事制裁。

  这样才能为公共治理和公序良俗筑立屏障,实现公共治理与公民自由的双赢,也是对收容教育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的“最好揖别”。(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彭新林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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