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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四次“矛头”对准收容教育?全国政协委员回应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2:23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了一个报告。这是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法工委方面认为,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沈春耀称。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是立法法、监督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人民群众对法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渠道。

  2014年,演员黄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发社会关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次作报告时,沈春耀就提到了收容教育制度,“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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