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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四次“矛头”对准收容教育?全国政协委员回应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2:23


 
  原来我提废除建议的时候,提案都交给了有关部门处理,现在是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处理,两者的承办单位不一样。

  北青报:全国人大法工委方面有跟您联系吗?

  朱征夫:今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备案室曾去广东调研,我参加了那场座谈,除了我之外,广东省公安厅、省卫计委、防疫部门相关人员也在座谈现场。

  为什么请防疫部门的?因为不赞同废除该制度的人认为,该制度有利于防止性病传播,遏制不良风气蔓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等。

  北青报:为什么您如此关注这个制度?

  朱征夫:在外界看来,“法外之刑”基本有三个,即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和收容教育。我之前一直关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2003年8月,我作为广东省政协委员,写了《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到了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那个任务完成了之后,就轮到收容教育制度了。

  在我看来,收容教育就是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劳动教养,不过,与劳动教养相比,收容教育的法律效力更高。劳动教养基本上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制定相关规则,但是收容教育制度有全国人大作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北青报:您为什么要建议废除?

  朱征夫: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宪法的相关精神,它违反了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违反了法制统一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第8条第5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制度有法律效力,它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不是立法法中所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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