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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四次“矛头”对准收容教育?全国政协委员回应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2:23


 
  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换句话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收容教育制度主要就是靠国务院的相关办法规定具体程序和做法的,它超越了立法法规定的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北青报:收容教育制度有什么缺陷?

  朱征夫:收容教育制度打乱了刑法、行政处罚之间的秩序。刑法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处罚,有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拘役、不予关押的管制,还有定罪免刑的规定。收容教育针对的卖淫嫖娼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幷不是犯罪行为,却可以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到两年,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比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还长。

  此外,《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方式,比如警告、罚款、拘留等,可是幷没有将收容教育处罚纳入,但收容教育本身又是比较重的行政处罚,这就矛盾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也有相关规定,本身法律就规定了处罚方式,为什么还要加收容教育这种处罚方式?

  北青报:现实情况中关于收容教育制度运用得多吗?

  朱征夫:其实劳教制度废除以后,大家的法制意识提高了,也知道程序公正、立法的依据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老百姓对这一制度的质疑也比较多,执法机关也会觉得制度存在缺陷。所以,现在其实用得相对少,我注意到,有些市一年也就十几宗相关案例,有些市现在根本就不用了,它因为存在程序上的问题,容易被某些权力滥用。

  这个制度目前仍然存在,不过目前各界就废除这个制度已经形成了共识。废除这一制度,最大的意义就是保护了人权、完善了法治,同时也提高了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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