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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幌子难掩受贿本质
http://www.CRNTT.com   2022-07-13 10:02:21


  中评社北京7月13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报导,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并以投资为幌子收受巨额贿赂的典型案例。本案问题线索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发现的,如何做好初核工作?如何围绕所涉罪名固定证据?韩民以亲友名义将资金借贷给相关公司并获取回报,是正常民间借贷还是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陈某谋利后,韩民真实出资500万元投入陈某参股公司并每年收取固定“分红款”,是否构成受贿?其约定收取但未实际取得的100万元“分红款”如何认定?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韩民,男,1964年1月生,中共党员。曾担任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局长,江阴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江阴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

  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2011至2021年间,韩民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向辖区企业主、公安民警家属等人的无息借款及其违纪违法所得等累计111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以亲友名义借贷给其下属民警亲属的公司,并从中获取大额回报共计692.69万元。

  受贿罪。2012至2020年间,韩民利用其担任江阴市公安局局长、江阴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在案件调查处理、企业经营、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折合共计873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未遂)。

  其中,2013年12月,陈某与韩民商定,由韩民以其妻弟名义向陈某参股的某小额贷款公司“投资”500万元,陈某以每年向韩民支付不低于“投资款”20%“分红款”的方式给予韩民“投资收益”。2015年4月、2016年4月、2017年5月,韩民先后3次收受陈某以2014至2016年度“分红款”名义所送的100万元,共计300万元,2017年度“分红款”100万元因甲公司破产重组等客观原因未支付。2018年6月,陈某将500万元归还给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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