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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幌子难掩受贿本质
http://www.CRNTT.com   2022-07-13 10:02:21


 
  韩民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其任江阴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韩民热衷“投资”,其常以投资形式收取分红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的方式收受贿赂,手段较为隐蔽。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固定证据:一是主体身份证据。通过调取韩民的户籍资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文件,证实韩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及职权范围。二是客观行为方面证据。通过对行贿人、财务人员、谋利事项相关人员等逐一询问取证,调取相关案件卷宗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进一步证明了韩民接受请托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利的相关事实。三是主观方面证据。围绕行受贿双方的动机、目的,收受行为与谋利行为之间的关系,韩民对权钱交易关系的明知等方面进行取证,从而锁定了韩民的受贿故意。四是款物性质方面的客观证据。围绕韩民收受钱款的性质,通过核查行贿人公司存款、贷款授信情况以及“投资款”实际去向,相关小贷公司实际经营盈亏、分红情况等,结合双方约定无投资风险的固定回报,证明韩民所获“收益”不符合正常市场化投资获利的基本特征,其钱款性质不具有正当性。

  2、韩民以亲友名义将资金借贷给相关公司并获取回报,是正常民间借贷还是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其与借贷收息型受贿有何不同?

  杨成东: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本案中,韩民违反该条款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韩民放贷资金的来源存在不正当性。其中很大部分是其向辖区企业主及下属民警家属无息借款及其违纪违法所得,再通过放贷获取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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