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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相关话题热度不减
http://www.CRNTT.com   2020-06-08 17:01:0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亓蕾认为,草案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法条适用的确定性,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草案未采纳“合理使用”适用的兜底条款,限制了法院对适用情形的扩张裁判;明确了“三步检验法”是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规定“三步检验法”是对于12项具体列举情形的考量标准。未来草案修订,应当注意立法语言的规范并防止修法过程中的制度信息丢失。同时,对于“阅读障碍者合理使用的规定”仍有待完善,因为阅读障碍者是一个医学判定词概念而非法律词汇,法官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认定。

  权利滥用易遭误解

  宽泛条款适用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传播”的规定,并辅之以配套的处罚条款。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通过行政执法规制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缺乏立论基础。首先,著作权滥用条款本质上是对于著作权的限制,但既有规则体系中已经有更为成熟和可行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无需额外规定这个抽象条款。其次,纵观世界各国立法,都没有这种规定,这一修改容易造成国内法和域外法以及国际条约的冲突。最后,著作权行使本质上还是一个私法问题,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由当事人加以约定,“直接引入行政执法和处罚不具有科学性,行政机关面对民事权利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琛直言,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立法重点的偏移,引发社会公众的误解。当前我国的现实应当是应对不断严重的著作权侵权事实,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而非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对于著作权行使的规制应当首先在私法框架内加以解决,草案跳过私法规则,直接配套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具体罚则,并不合理。作为知识产权中最可能存在权利滥用的专利权,现行法也只是规定了作为民事规则的“强制许可制度”,并未涉及行政处罚规定。

  权利滥用条款及其配套罚则容易“扬行政执法之短”。“行政部门的长处是在对具体问题的技术性认定上,而非对著作权合理行使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判断之上。”李琛提醒,必须警惕“权利滥用”实际上最容易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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