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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相关话题热度不减
http://www.CRNTT.com   2020-06-08 17:01:00


 

  来自司法领域的专家对“作品”的定义也抱有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长秦元明说,草案虽然新增对作品定义的规定,但就是否可以直接使用此定义对未明确列举的作品类型加以保护,法条并未加以明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宋健提出,对于作品定义的规定应当化繁从简,只需要坚持“独创性”和“构成作者的表达”这两个要件,草案对于作品的规定确实没有解决作品类型开放性的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也注意到,草案仍没有解决作品类型封闭性和开放性之争的问题。此外,草案用“视听作品”取代了原来的“电影和类电作品”,原意是希望解决“固定性”和“独创性”给网络游戏画面、体育赛事画面带来的作品属性认定困难的问题。但草案同时规定了“视听作品”“录像制品”,这就使得以上争议将会继续存在,后续需在人大立法释义、实施条例中予以解决。

  广播组织权被扩张

  有损著作权人权利

  作为著作权内容之一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引发了热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君毫不讳言地说:“草案第四十五条对广播组织权的修改不符合著作权理论的基本要求,也与产业实践的发展相违背。一方面,草案将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广播、电视’修改为‘载有节目的信号’,颠覆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仅限于内容表达而非技术载体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草案将之前的‘禁止权’修改为‘许可权’,并新增‘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将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卢海君认为,新增规定使得广播组织在无需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情况下,仅凭广播权便可以在网络环境下传播作品,不仅破坏了既有的著作权财产权体系建构,实质性地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价值,还扰乱了正常的产业实践和市场预期,使得之前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被授权方的权利价值受到极大贬损,难以获得预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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