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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相关话题热度不减
http://www.CRNTT.com   2020-06-08 17:01:00


 

  11年后的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

  2010年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该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改不易,与其本身的特点有关。“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可以说是法律关系最为复杂、法律内容最为丰富、法律变动最为频繁的一部法律。”吴汉东说。

  这一次同样如此,甚至在基础概念上就存在分歧。此次,草案为“作品”增加了一个概念界定,“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现行著作权法中仅以列举的形式说明什么是作品。但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却有相同的规定。

  为此,刘春田将草案中的概念增加称为“转正”,但他认为这种概念表述仍然存在瑕疵。“我翻了翻《十二国著作权法》,发现很多国家没有下定义,而凡是下定义的也都不是这么下的。”刘春田说,比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典保护一切智力作品的著作权,而不问作品的题材、表达形式、艺术价值或者功能目的”。

  刘春田更倾向于这种不问表达形式的定义。

  吴汉东也认为,此前送审稿中对于作品定义“以某种形式固定”的表述要优于如今的“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述。“固定和复制是有区别的,比如口述作品本身不具有复制的外观,但是它可以固定。”此外,“智力成果”的表述也不如“智力表达”,因为“最起码它可以把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表达)与专利权所保护的对象(思想内容)区分开来”。

  李明德同样建议,将“智力成果”改为“智力表达”。在李明德看来,作品最核心的是两个要素,一个是表达,一个是具有独创性,现在独创性有了,还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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