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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让互联网市场竞争更规范
http://www.CRNTT.com   2020-01-17 17:48:12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施行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意见稿不仅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而且大幅提升处罚标准,罚款上限提至5000万元,是之前的100倍。

  反垄断法进入修订的快车道,从立法节奏来说,是国家立法主动顺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表现,特别是与旧法相比,此番意见稿最显着的一个变化,即增加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引入了更多有针对性的因素。

  一般来说,传统立法所具有的滞后性,确保了法律体系与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语境中,对新业态经济的及时响应和关照,是此番反垄断法大修的鲜明特点。保持立法原则的基本稳定,同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能对新业态经济秩序有最基本的调控和维护,是本次反垄断法大修的立场所在。

  很显然,本次法律的修改幷不仅仅执著于罚则标准的大规模调整,而且在基础规则制定和执行上增加更多对具体执法操作性的细化。现行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现行法律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主要以其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传统因素,而本次意见稿则试图极尽笔墨,在互联网新业态方面有所跟进,将互联网经济所独具的“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列入。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主导本次法律草案修订的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8年11月曾组织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众多电商平台经营者受邀参加,会议对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等焦点议题明确表态,直言其“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实质,公众可能很难不将彼时的座谈与此刻的反垄断法大修建立联系。在主管部门牵头进行立法修改的同时,态度明确地介入调停日渐白热化的新业态竞争,立法与实践的此番互动应当说幷不意外。包括此前,某厂家高调诉某电商平台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也已经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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