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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垄断界定亟待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20-01-17 17:47:03


  施行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明确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法律是立法者基于一定的时代背景为人们设定的行为规则。事实上,每部法律从出台那天起就意味着它将走向过时。对于反垄断法而言,或许更加如此。现行反垄断法出台于2008年,当时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还未达到如今的阶段。立法者难以预见到互联网将如同现在这般逐步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大电商平台带来的辐射将无处不在;幷未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将给时代带来的变迁;更未针对网络生态的特性给出有针对性的反垄断规制。

  而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业属于天然具备垄断的趋势。网络有规模经济效应,一种网络产品对用户的效用随着使用该产品或可兼容产品的用户数量增加而增大。同时,人们一旦选择某个网络平台,即便最初的选择幷不是最好的,也容易形成潜移默化的依赖,为了不付出改变成本,形成锁定效应。而当规模达到一定量级,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这就使得在互联网行业中,占据市场份额的冲动是基因使然。强者越强、弱者恒弱、赢者通吃,垄断将成为竞争过后的必然。

  当略显羸弱的网络反垄断机制遇到日趋集中、愈趋强势的各大行业巨头,互联网垄断自然要无处安放。这也难怪虽然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不断,各方对于电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平台算法合谋、数据垄断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至今尚未有一家互联网企业因垄断遭到行政处罚。同时,在民事诉讼层面,原告也总是因为无法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败诉。

  从法律实施现状看来,执法与司法幷没有确认出任何一家互联网企业存在垄断。我们似乎要得出如此一个尴尬论断:中国互联网行业幷不存在垄断。这显然和互联网趋向垄断的本质以及我们的日常感受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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