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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9岁男童嫌犯有精神病史,但这幷非“免死金牌”
http://www.CRNTT.com   2019-11-13 17:57:13


  11月8日晚间,长沙市官方独家回应澎湃新闻称,在长沙9岁男童罗琪(化名)被一成年男性殴打致死一案中,嫌犯冯某华有精神病史,曾于2010年两次入住精神病医院就治,一次历时四个月,一次两个月。目前,警方已邀请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对嫌犯进行鉴定。

  该案发生后,引发了舆论的持续关注。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又被称为“武疯子”。近年来,“武疯子”伤人、杀人事件屡见报端。就在11月5日,安徽网报道称,安徽巢湖市一“武疯子”手持三把尖刀,在街头到处乱舞,危及周边人群的生命安全,民警狂追600米,最终将其制伏幷夺下尖刀。

  那么,在此类案件中,有精神病史的犯罪嫌疑人应担何责?受害者应如何追偿损失?社会相关部门应当如何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有效的救治和监管,从而尽可能预防惨案的发生?澎湃新闻采访多位律师,对此类犯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精神病人未必就有“免死金牌”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涉嫌犯罪,须经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分三种情况以区别对待:

  作案时,如果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精神病史未必就是免死金牌,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处罚。”丁金坤说。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告诉澎湃新闻,不具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暴力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世界各国的通行规定。但这幷不意味着对这些精神病患者一放了之,任由其暴力伤人、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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