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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反渗透却不“抓漏” 全为选战操作
http://www.CRNTT.com   2019-12-31 09:34:10


  中评社香港12月31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尽管遭受到严厉的批评,民进党仍将按照蔡英文的“指示”,预计在本届“立法院”的会期最后一天的时间内,急速完成《反渗透法》的立法。虽然吕秀莲曾质疑,这项法律的制定需要那么急吗?但蔡英文仍不顾及身为“国家元首”的宪政地位,继续透过“总统府”发言人表达了对这项立法的急迫性与必要性。蔡英文急的道理何在呢? 

  事实上,蔡英文之所以急,当然是要拿来当成选战后期的武器,甚至不无可能要藉该法的执行来影响选情。举例来说,依据《反渗透法》草案第四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渗透来源(亦即指中共)的指示、委托或资助,而从事对候选人助选的行为,违者并处以刑事处罚而由检察官侦办起诉。假设帮人助选者遭到违反《反渗透法》的指控,并遭到检调机关的调查,请人来助选的候选人势必也将被戴上“红帽子”,对他的选情影响甚巨。 

  目前在大陆的台商对《反渗透法》的制定甚为恐惧与忧心,因为他们正是最容易遭质疑被渗透的对象。尤其是大陆的台资企业协会干部,因该等协会的主管机关是大陆的台湾事务办公室,一旦被指控受到中共的“指示”、“委托”或“资助”,恐怕也难解释得清楚。在此情形下,台商协会干部在选举时,就不敢以实际行动支持特定的候选人,因为他们正是《反渗透法》要对付的“高嫌疑群”。 

  然而,为他人助选既是公民权利的行使与受保障的个人自由,如果助选过程中并无危害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也无违反其他任何法律,即使受到了中共的“指示”、“委托”或“资助”,要对之进行刑事追诉及处罚的理由何在?例如,某人为他人助选而公开演讲,详为解释“九二共识”和“一国两制”是不同的概念,即使某人是受到中共的“委托”,难道因此就破坏了台湾的民主机制,因而应被《反渗透法》视为犯罪行为吗? 

  从《反渗透法》的法律名称来看,该法所应规范的事项,应是赋与相关主管机关一定的权限,依据该法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抓漏”和“防水”。然而,民进党推出的《反渗透法》草案内容,却犹如国共内战后期所制定的《惩治叛乱条例》一般,只规定什么行为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对于政府如何“反”与防堵“渗透来源”所进行的“渗透”,草案条文付之阙如。 

  “总统府”发言人日前表示,制定“反渗透法”是台湾社会对渗透议题的共同忧虑,世界各民主国家,诸如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澳洲等等,也纷纷完成相关的立法工作。此一说法是有意制造的官方“假新闻”,上述这些国家“相关的立法”,又何尝如《反渗透法》这般具有“肃杀”的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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