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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意见》明确“台独”犯罪具体情形
http://www.CRNTT.com   2024-06-22 00:29:1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中评社 李子宁摄)
  中评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李子宁)国务院台办和相关部门21日下午联合举办专题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施行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等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关于煽动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1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

  有记者提问到,《意见》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马岩表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这是分裂国家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这主要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独”作出的规定。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这一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分裂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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