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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题:“借鉴大湾区经验 探索闽台‘融合第三制’” 作者:束沐(香港),中评社编委兼研究部主任、中评智库基金会研究员
【摘要】基于当前两岸融合发展现况与趋势,并结合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四大平台”前海、横琴、南沙、河套在推动融合发展方面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本文从政策、制度、理论层面,试图探索和论证“闽台融合第三制”对福建示范区与两岸完全统一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①(以下简称《意见》)是新时代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的重大政治宣示和行动规划,具有思想引领性、历史连贯性、理论指导性与实践可行性,不仅是对国家统一理论和对台方针政策的丰富和发展,还要置于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宏观视角下认真审视,从制度文化层面提出新的思考。
一、粤港澳大湾区“四大平台”制度创新
粤港澳大湾区“四大平台”是依各自职能、以各自方式建构和实践“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融合发展试验区,根本目的是建立国际化程度最高、治理效能最优、发展活力最强、法治监管最健全的现代化制度体系。
前海、横琴、南沙、河套是广东省与港澳地区接壤或毗邻、跨境交流最便利的地区,也是内地改革开放经验最丰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最高、思想最解放的地区。2021年9月以来,中央先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②《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④《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⑤,“四大平台”规划建设全面提速。
与过去的各类粤港澳合作规划相比,“三方案一规划”除了级别更高以外,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四大平台”不仅标志着香港、澳门进一步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治理体系,也意味着中央决定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划出部分地区,允许一些港澳制度和法规在当地实施、适用或衔接,鼓励当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示范效应。这是“一国两制”实践25年来在理念上、制度上、实践上的重大创新和突破。结合“三方案一规划”具体内容,可以将上述创新和突破归纳为三个重点:
第一,边境设立“特区”,实行更加特殊灵活、自由开放的管辖权安排。例如:横琴除了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划归澳门特区管辖外,扩大横琴口岸澳方管辖区面积;横琴和河套均采取“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海关政策,促进两地跨境和人员流动便利化、自由化;横琴、河套允许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强调要用好深圳、珠海的经济特区立法权等。
第二,建立共同治理机制,港澳人士可以参与当地事务管理。例如:粤澳双方联合组建“双主任制”的横琴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南沙、前海、河套均设置谘询委员会,邀请港澳人士参与决策谘询;前海、南沙支持以法定机构或聘任制等方式引进港澳人士参与建设与管理。
第三,司法、税务制度在一定范围内相互适用,社会保障体系接轨。例如:前海正在探索适用香港法律和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解决民商事案件,支持鼓励港澳及外国法律机构和律所在当地设点;河套深圳园区的港资企业可选择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为仲裁地;前海、横琴、河套、南沙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港澳人才超出港澳税负予以免征;提出提高港澳居民社会保障“跨境可携性”、扩大医疗费用跨境异地结算、优化购房跨境抵押等。
由此可见,虽然“四大平台”区位条件不同、产业和功能定位各有侧重,但从中央下发的“三方案一规划”中,都具有三个共同点:共融、共治、共通。这不仅从地理意义,也从法规、政策、理念层面打破了“两制”界线,但并非是“此制改变彼制”,也没有改变港澳特区范围内的既有社会制度和独特地位,而是以内地有条件的地区为试验田,在“两制”的基础上整合、汇聚彼此先进制度要素,形成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稳定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现代化治理体系。这个体系应该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国际化程度最高;二是治理效能最优;三是发展活力最强;四是法治监管最健全。换言之,“四大平台”不仅是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的示范区,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示范区。
二、大湾区融合试验对闽台融合的经验参考
《意见》对福建示范区的顶层设计,体现了大陆对台思维在治理、平权、统筹、互补等四个方面的新超越,而粤港澳大湾区“四大平台”融合试验可以为闽台融合提供宝贵经验。
《意见》将福建全域打造为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其中,台胞在闽落户、购房以及厦金、福马“同城生活圈”等实实在在的惠台利民政策规划,引发台湾社会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意见》的亮点既包括这些具体举措,还体现了大陆对台思维在四个方面的新超越:
第一,超越“管理思维”,迈向“治理思维”。管理到治理,一字之差的背后,是从“客体”到“主体”的重大变化。长期以来,由于台湾地区属于一个中国原则之下的“境外地区”,大陆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台湾居民、企业和各类组织。一方面,在大陆的台湾居民要遵守大陆相关法规,接受大陆涉台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大陆为了发展经济、吸引外资、借鉴境外技术和管理经验,也为广大台胞台企提供了更加优厚而特殊的待遇。
如今,台胞台企不再是“被管理的客体”,而是“治理的主体”。根据《意见》,在闽台胞可以深度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基层治理实践,可以试点参与并担任一些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还可以参与法治建设、担任仲裁员、陪审员等职位;符合资格的台湾高校可以在闽联合办学、台湾业者可以试点在闽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可见,台胞台企将以“主人翁”身份全面参与大陆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是大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角。
第二,超越“特权思维”,迈向“平权思维”。大陆为台胞完善同等待遇的本质,是让台湾同胞更加充分把握高质量发展机遇、享受高质量发展红利。“平权”意在“赋权”,“赋权”方可“赋能”。正如上文提及的历史原因,大陆对台胞台企作为“境外身份”的管理机制,在当时经济社会环境下,给予“超国民待遇”的特殊优厚条件。但随着大陆自身的发展进步与市场经济、行政体制、法治环境的日臻成熟,尤其是大陆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在陆台胞台企涌现出“同等待遇”的强烈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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