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人大释法之后,香港法院对过往违法事件拨乱反正,此次首次引用《社团条例》取缔“港独”组织,从香港法律的层面看,有哪些启示?如何评价香港的法治环境?
陈勇:我们看到,经常有一些反对派讲,政府不应该引用一些条例,或者一些条例相对比较少用,所以政府就不应该用,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的法律凡是少用或者没用的条例都可以取消,那天下就大乱了。
比喻说,香港不会每家每户都有火灾,但是如果从来没有火灾的楼宇或者家庭,偶尔发生火灾了,如果按照反对派这种逻辑,消防局就不要去救了,消防局只要去救那些天天着火的楼宇就行了,所以反对派的说辞是很违反法律核心价值的。
是否有违法看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看有多少人去违法。比如讲香港历史上极少,尤其回归之后从来没有恐怖袭击,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将来如果再有拉登二世来香港放炸弹,我们也不应该去跟进?就算抓到恐怖分子,也不应该用相关的法律去控告他?所以法律面前只有你是不是违法,而不是说你是不是常客、是不是熟客、是不是经常用这条法律。就算英国人管制香港的时候,都极少人,甚至没有人敢搞“港独”,所以法律才比较少用。那么现在有的人竟然用“港独”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是和香港700万市民对着干,而且他们连英国人的一些意识形态或者是法律的原则都违背,那我们更加要大家特别小心警惕,因为这种比较少见的,就如同伊巴拉病毒或者像沙士一样,越是罕见,那么毒害可能越大,如果不做好惩治或者预防的话,可能会造成世纪绝症。
中评社:23条未立法,一直被诟病为是法律漏洞,是给“港独”分子和“港独”组织留下灰色空间,此次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是否代表在23条未立法的情况之下,依然有法可用?
陈勇:23条就犹如是一个套餐,这是香港的宪制条例,但是香港回归到现在,有相当多的条例,包括公安条例、以及其它刑事条例,虽然不是23条,但是有一些作用或者功能正在发挥,就像旺角暴乱裁定的罪行是《暴乱罪》、《煽动罪》,这些只不过以前少用,但是法律都在。
特区政府自回归以来首次引用《社团条例》第八条,虽然说是首次引用,但是正好是有这种武器和防护,把条例拿出来用就可以。虽然我们不敢讲能够根治,但是能够大大舒缓和阻止一些“港独”的行为,同时也会透过法庭的审判,陆续形成一些判例,进而完善我们的漏洞,保障国家安全,保障700万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逐渐弥补漏洞的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律网,让律政司或者保安局这一类的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日后可根据这些判例进行实际的运作,再完善相关的条例。
为什么“香港民族党”运作了两年,却没有执法部门去干涉,可能这中间涉及到程序上会的一些灰色地带,或者像反对派讲的,因为很少用这些条例,所以执法部门对这方面的条例相对比较生疏,那么这些都属于执行上,或者制度上的“半灰色地带”,我们应该通过执行一些具体案例,去弥补这些不周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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