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中央政府”只让行政长官有提名和建议的权力,却仍然保留对主要官员的任命权。既然“中央政府”对主要官员有实质的任免权力,而主要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中央,则法律上“中央政府”才是主要官员的最终效忠对象,行政长官则是主要官员的领导人。主要官员在就职前之所以要向中央领导人宣誓效忠,目的就是要凸显他们与中央的问责关系。宣誓的意义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需要,确保治港者主体效忠国家,并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会的监督,切实对国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香港居民负起责任。”
刘兆佳说,在这种安排下,在没有得到中央的同意前,行政长官不可以随意按其爱憎去“封官许愿”或辞退其主要官员。更重要的是,立法会不能运用政治压力迫使行政长官起用某些人为主要官员,也不能通过“不信任动议”要求某些主要官员下台。事实上,在高度自治下,行政长官在主要官员的人事任免上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是不完整的。
为什么“中央政府”要保有主要官员的任免权呢?刘兆佳认为,可以从中央的“一国两制”方针的性质、目标和总体部署来理解。
他说,“一国两制”方针在中英两国处理香港的“九七”问题前已经大体上由中央完成制定工作,其出发点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并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一国两制”方针既关乎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香港的利益。中国对香港拥有完全的主权及由此衍生的全面管治权。
刘兆佳表示,中央按照“宪法”和基本法授权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中央对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具有监督权力。此外,中央对香港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方针负有最终的责任,并就此须要对全国人民负责。毫无疑问,这个责任在中央一方比在香港一方更为沉重。
刘兆佳说,行政长官是中央任命并赖以在香港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核心人物,在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时他向中央负责,并必须与中央保持一致。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职的制度安排,就是为了让行政长官得以向中央领导人汇报情况,并接受中央领导人就贯彻落实基本法的情况的指导。
他说,既然按照基本法行政长官需要向中央负责、接受监督和聆听指导,则由中央任命并向中央负责的特区主要官员作为治港者的主体也必须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实施基本法和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等重大问题上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殆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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