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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团总召傅崐萁。(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1月26日电/针对多名陆配公职人员因“国籍”问题遭解职,中国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傅崐萁提出“国籍法”修正草案,增订大陆地区人民依法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者,参选公职资格均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不适用“国籍法”第20条放弃国籍规定。
傅崐萁等人近日提出“国籍法”第1条修正草案,提案说明指出,“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权利义务,得以特别法为规范,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即为此特别法,已就大陆地区人民的户籍、身分、就业、公职参选及任职资格等事项作成完整规范。
提案说明指出,现行“国籍法”仅规范“中华民国”“国籍”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未明确揭示其对大陆地区人民的适用界限,实务上有混同“国籍法”第20条放弃外国国籍规定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适用情形,影响法律体系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
傅崐萁所提修正草案明定,“国籍法”对大陆地区人民之适用,依“宪法”增修条文第11条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特别规定,而大陆地区人民依法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者,其公职参选及任职资格,均依特别法规定,不适用“国籍法”第20条放弃外国国籍规定。
“立法院”程序委员会25日中午处理28日院会议程时,蓝白经由表决,将“行政院”版财划法修正草案、民进党“立委”等人所提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等暂缓列入28日院会报告事项,其余报告事项、施政总质询等都照列。而28日院会议程就包含傅崐萁等人所提的“国籍法”修正草案,外界预料草案当天将经由一读付委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