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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委员会。(照片:“立法院”“国会”频道) |
中评社台北10月30日电/台湾周遭海缆频遭破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海缆7法”的电业法、天然气事业法、自来水法修正草案,明定破坏自来水海底管线、天然气管线、海底电力电缆等故意犯,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没收犯案船只。
“行政院”9月18日修正包括电信管理法、电业法、天然气事业法、自来水法、气象法、商港法与船舶法等“海缆7法”,将破坏自来水与天然气等管线的刑责比照破坏海底电缆办理,严重者可加重处罚,并增订没入犯案船只、强制船舶开启自动辨识系统。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29日进行法案询答,今天继续逐条审查电业法第71条之1、天然气事业法第55条之1、自来水法第97条之1修正草案。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气卸收、储气等设备,以及扩大纳入自来水事业海底送水管线、海底电力电缆功能运作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过失犯比照电信管理法现行规定,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初审条文也增订,对于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不问属于何人所有,都没收及处置,杜绝不法再犯。
会中也通过附带决议,为避免后续行为人主张未知悉海缆及管道相关资讯,造成故意及过失要件的认定疑虑,请“内政部”在“海缆7法”通过前,对外公布海缆及管道图资,并会同相关机关加强宣导,让各界知悉避免触法,也有利于执法及移送检调侦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