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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在脸书发长文,表达对诈领助理费案判决的不满。(照片:高虹安脸书) |
而所谓低薪高报部分,在吴成典“立委”无罪定谳的判决中,也多次写到“助理薪资数额悉由委员自行决定”,在此也摘录吴成典案无罪定谳判决如下:
“吕允平已同意受聘为公费助理,并在被告吴成典申报为助理期间,每周一至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到吴成典“立委”服务从事烧水、泡茶、购物等杂役工作,即有权受领、支配其提供劳务所应得之报酬;而“立法院”汇拨入其存款帐户之薪资,既由其本人每月交付存折、印章委托许励宏代为全数领出后,由其本人取得其中之35,000元自行花用,乃合法处分其工作所得,且未由被告据为己有;至于其余3,000多元差额部分留在被告吴成典“立委”服务处当作公务支出之经费,乃流用为“立委”之问政相关业务费用,并不抵触预算法之规定,自无不法可言。”
此外,过去诸多助理费判决中,尤其是贪污如此重罪,相关判决的稳定见解,皆是将民代于职务相关支出(如:私聘助理)扣除所认定的不法所得,无论是先前检方起诉时认可的办公室支出助理各类奖金薪资共16.5万,以及在零用金帐目之外,我以个人款项用于办公室或助理相关之公务支出列举超过80万,都大过于法院指控我贪污不法所得11万,这都足够可以证明我并无任何不法所有意图,依据多项过往定谳判决,都不能也不应以贪污重罪来论断。
还有很多相同见解的过往无罪定谳判决,无论是在法庭上、答辩书中,我们都一一整理呈现,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今天法院的宣判,和十多年来累积过无数助理费案判决的主流稳定见解,有很大的差异,更是前所未见,自身判决见解也有前后矛盾之处。
更何况,我自科技业转入政坛任新科“立委”,“立法院”零用金制度非我所创,乃是由助理以过去其他“立委”办公室行之有年的制度引进沿用。办公室零用金由助理们自行保管,助理们亦可自行决定使用,且全数用于公务支出,包含助理奖金薪资等,这些都是法院审理开庭中,助理当庭作证的证词。
而媒体大篇幅指控的零星私人消费,更是子虚乌有,法院审理中助理证实了定期向我请款代垫费用,而我皆全数归还,从未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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