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题:“法理台独”路径下对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曲解 作者:高圣惕(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二级教授;芦斌洋(武汉),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联合国大会第 2758号决议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全面否定了“一中一台”的论调。偏绿学者却基于“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曲解该决议,声称其“未处分台湾地位”、“否定蒋介石集团1949-1971年占领台湾的合法性”和“不妨碍台湾入联”,旨在为“人民自决”和“法理台独”铺陈基础。本文厘清“法理台独”的国际法路径,指出曲解第2758号决议有悖事实和法律之处,强调“台湾光复节”的国际法意涵。
一、前言
美国将战略重心转向亚太后,加速“国际化”台湾问题,掏空一中原则,硬推“两国论”。2025年2月4日,美国代表在世界卫生大会(WHA)妄称“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并未排除台湾有意义参与联合国系统,不能成为排除台湾的基础”。2025年4月23日,美国首次在联合国安理会指责中国大陆“误用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而孤立台湾。2025年7月2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所谓“涉台地图法案”,禁止美国国防部制作和展示将台澎金马描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地图。台湾当局则积极配合,赖清德在2024年9月24日表示 “台湾与中国互不隶属”,还妄称中国大陆“扭曲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并与一中原则不当连结,宣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无权参与联合国体系和其他国际场域”。①这些说法突显“台湾地位和归属”是讨论第2758号决议的关键。台当局曲解第2758号决议的目的是铺垫“法理台独”的“国际法路径”和强化台湾的“国际能见度”,可能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和平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将析论偏绿学者“两国论”的国际法路径,讨论第2758号决议在“法理台独”当中的角色并指出其法律和事实的误区。
二、偏绿学者对第2758号决议的曲解
李登辉当政时,偏绿学者已在台公开主张第2758号决议与台湾无关,论点凝聚于黄昭元主编、2000年出版的“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一书(简称“论文集”)。“论文集”宣称第2758号决议针对的是中国“代表权”问题,非台湾的“会员资格”问题。②2007年陈水扁当局以“台湾”之名申请联合国会员试水,申请书遭联合国秘书长依据第2758号决议及一中原则退回。③偏绿学者仍坚持应以“台湾”为名申请加入联合国(以下简称“入联”),为排除障碍,偏绿学者主张⑴该决议凸显蒋介石政权欠缺中国代表性及统治台湾的合法性;⑵该决议否决“双重代表”、“两德模式”和“两韩模式”的可能性;⑶该决议未提及台湾,故不妨碍台湾入联。以下分论之。
(一)第2758号决议确认蒋政权的非法性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曰:“大会记取《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维护《联合国宪章》与对联合国必须谨守宪章的原则都是重要的,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利,承认其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刻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与所有附属组织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
以“台湾不属于中国”为前提,偏绿学者主张内战导致“中华民国”丧失“领土”,损及其国际法人格,蒋介石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如同丧家之犬,不再是“合格的”国际法主体。黄居正认为,1951年旧金山和会未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任何一边宣称代表的“中国”参加,显示当时各国已无法确定哪个政府才能代表中国,国民党政府遂无资格代表中国。即使日本抛弃台澎主权,使其成为无主地,“中华民国”也没有资格于1951或1952年依照国际法的“先占”而取得台澎主权。黄昭元认为,当政府统治的土地与人民根本不具同一性时,不能承认两者仍然是同一政府,即使该执政团队使用相同国号或宪法。因此,1949年败退台湾的“中华民国”是在台湾的“流亡政府”。④陈隆志援引第2758号决议中的“立刻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与所有附属组织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认为既然蒋政权的代表被排除在联合国外,“中华民国”在国际社会则失去合法性与正当性,⑤据此证明1949年以后霸占台湾的蒋政权是一个窃盗中国的非法政权,无权代表中国,亦无统治台湾的正当性。⑥这些主张的误区是罔顾《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书》(简称日本《降书》)和台湾光复节。偏绿学者无法自圆其说的是,他们奉为上国的美国和日本自1949年到1970年代,甚至是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还曾承认蒋政权“合法代表中国、合法统治台湾”。
(二)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2758号决议规定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驻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陈隆志认为这解决了中国的代表权问题,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及中国人民。陈俐甫认为该决议消灭“分裂代表”与“共用中国代表”的可能,南北朝鲜、东西德在联合国的“双重代表”模式遂不适用于台湾入联。林立据此认为必须放弃“中华民国”的招牌,“台湾才有生路”。李登辉时期推动所谓“务实外交”,放弃“汉贼不两立”的立场,不在一中原则之下抢夺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而以“分裂国家”的“两德模式”企图解决台湾的国家资格问题和国际组织的参与问题。此举失败,偏绿学者遂认为,“九二共识”和一中原则内含的“一中”在联合国场域内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入联”只能脱离中国,须改换招牌为“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华民国台湾”或者“台湾国”。
(三)第2758号决议未处分台湾地位
陈隆志认为,第2758号决议解决的是“中国代表权”问题,决议不提台湾,也不决定台湾的归属与国际法律地位,遂不妨碍台湾入联成为新会员国。陈文贤主张该决议既“没有决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也没有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台湾及台湾人民”。因此,在该决议确认中国的代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情况下,坚持一中原则的后果就是“将台湾困在中国框架内走不出去”。⑦同样的,这些论点的前提也是“台湾不属于中国”。
(四)误区:“国家-政府”的混淆和第2758号决议的无限上纲
笔者认为,偏绿学者论述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前提是“台湾于1971年之前不属于中国”。而涉及“台湾回归中国”的关键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书》和台湾光复节,偏绿学者无法逃避,遂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中国三者间的关系。
台“外交部”2025年5月9日第148号新闻稿曰:“《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等具国际法效力的文件都已确认中华民国对台湾的主权,而且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不存在。”⑧显然,台当局主张(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1949年才产生的新国家,与“中华民国”是两个国家。(2)台湾属于“中华民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是,这种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缺乏依据。
1912 年2 月12 日,清帝发布退位诏书。同年3月11日,民国统一临时政府成立,外交部致电各外交代表:“本日外交部以中华民国统一临时政府已告成立,袁大总统于三月十号举行受任礼,所有满清前与各国缔结各项国际条约,均由中华民国政府担任实行上之效力,凡已结未结及将来开议各项交涉案件,均即由驻在国之临时外交代表继续接办。”该临时政府表示:“今之言承认,非指国家而言,乃指政体而言。”⑨换言之,满清和民国之间是“政府继承”关系,两个政府在国际法上是代表“中国”之前后政府,1912年之前的中国由满清政府代表,之后由中华民国(统一临时政府)代表。中华民国在1912年向外国政府寻求的是“政府承认”,而非“国家承认”。
同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公布时,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政府。从《开罗宣言》的文字就看出国家与政府的不同:“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因此,台“外交部”所谓“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不存在”和“中华民国台湾是主权独立的民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威权统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来就互不隶属”的说词不符合国际法,枉顾1949年在包含台湾省的中国领土上经由革命发生“政府继承”的国际公认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非建立一个领土仅限于中国大陆的新国家,而是通过革命要在包含台湾的全中国领土建立“新政府”来代表(领土并未改变的)中国,并剥夺蒋介石集团(“中华民国”政府)对中国的代表权。⑩
中英建交、中美建交、中日建交的文件也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彼此争夺的是外国的“政府承认”,彼此的关系是“政府继承”以及“国家代表权”的替换。试问,若“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两个国家,中英、中美、中日建交何需以英台、美台、日台“断交”为条件?此外,蒋介石政权自1949到1971年在联合国声称代表的,也并非独立的“台湾国”或是“不属于中国的台湾”,而是领土包含中国台湾省及中国大陆各省的全中国。内战失败的蒋介石政权从1949年起就在联合国持续反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代表权”的呼声,自称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因此,中华民国是1912-1949年的中国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1949年后的中国合法代表,两个政府先后代表同一个国家,即领土包含台湾及中国大陆的中国。否则,为何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蒋介石的代表要离开联合国?
陈隆志提出的“第2758号决议全面否定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台湾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论点,其实过头了。第2758号决议的法律效果是“立刻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与所有附属组织非法占有的席位逐出”,因为蒋介石所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并非全中国的合法代表。第2758号决议涉及的是领土包含台湾和中国大陆的“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的归属。有效统治全中国99.6%领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起在联合国主张自己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在1971年终能成功。就台湾而言,联合国官网称其为“中国台湾省”,这也符合两岸的法律制度。蒋介石集团从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节)起合法对台行使领土主权,自此为了“中国的名义”统治台湾。联合国在乎的并非地方政府的代表,而是国家的代表。蒋介石集团从1945年起作为台湾“省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遂与第2758号决议无关。
其实,偏绿学者以第2758号决议为基础得出的结论是“台独国际法路径”的核心。下文将说明“曲解第2758号决议”和“法理台独的国际法路径”的联系关系。
三、“法理台独”下的“台湾法律地位”
李登辉在卸任前一年(1999年)提出“两国论”,偏绿学者则从宪法和国际法两路径论述“法理台独”。第2758号决议为“国际法路径”的关键之一,核心就是“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即:1949年败退台湾的蒋当局乃是“流亡政府”,因为“台湾不属于中国”。又因蒋对台的占领欠缺合法性,使得“台湾的法律地位不能确定”,第2758号决议则能“证明蒋政权的非法性”。以下分论之。
(一)1988年以前台湾主权未定
由于1951年“旧金山和约”(又称“对日和约”)和1952年“台北和约”未规定台澎主权归属,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澎主权,偏绿学者遂提出“台湾法律地位”的三条思路:⑴“无主地”的观点,陈英钤主张“中华民国”自日本放弃台澎主权之日起,根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取得台澎主权。⑵林立主张“旧金山和约”无意让台湾成为无主地,而是留待日后决定。在同盟国对台湾地位作出处理之前,台湾的主权应归全体同盟国或者全体国民所有,这种主权处理应由同盟国或者“台湾”人民依照“人民自决”处理。⑶陈隆志主张,蒋介石流亡政权将台湾置于戒严的威权高压统治下,“台湾人”被剥夺了基本自由与人权。蒋家政权在这个军事统治阶段(1952-1987年)“没有合法和正当性”。自1988年起台湾开启“民主化”,即“终止动员戡乱”、“国会”全面改选、“总统”直选,遂达成有效的“人民自决”,发展出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演进为一个“主权独立的新国家”。⑪
据笔者观察,较多偏绿学者(以及民进党当局)偏向林立或者陈隆志的观点。林陈论点皆需“非法化”1952-1971年间蒋政权对台统治。陈隆志认为,在1952年“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日本正式放弃台澎的主权之后,台湾国际法律地位未定。随着1988年开始的台湾政治的民主化与本土化的民主大转型,台湾由军事占领区进化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据此,偏绿学者下一步的论述重点在于“民主转型”产生“台湾国”国格和要件。
(二)“中华民国在台湾”满足国家的条件?
“论文集”作者主张台湾满足《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简称《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第一条的条件。该条规定了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就国民和政府方面,国民即国家统治权力的客体。张嘉尹认为,台湾有2300万居民,比许多国家的人口要多。政府方面,居民需具有同一个“国籍”,使用同一种护照,受到同一个法秩序支配,向同一个“政府”缴税,有选举资格的国民还可以在“总统”选举日选同一个“国家”的“总统”。就此,1996年之后台湾开始“总统”直选,“中华民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遂“台湾化”,⑫足证台湾有确定的居民和统一的政权组织形式。
就领土方面,民进党当局罔顾台湾现行法律制度,违法主张“中华民国”的“领土”仅限于台澎金马。由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未列举“中华民国”领土范围,仅在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廖福特竟无视“1947年宪法”的制宪历史与之前中国历朝历代的领土情况,主张既然“宪法”无明确领土规定,“中华民国”领土则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合。⑬
就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方面,林立认为尽管台湾“外交”艰难,但仍有29个“邦交国”,证明具备“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5年9月“中华民国”仅剩下12个“邦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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