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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马菲三国海洋权利主张风险观察
http://www.CRNTT.com   2024-10-05 00:37:37


 
  六、2024年菲律宾划界案

  另一个南海仲裁案的后遗症是2024年6月14日菲律宾向CLCS提出的外大陆架划界案(详见附图二当中的黑色点状线)。菲国主张的南海外大陆架的海域范围不但涵盖了2009年两个马越划界案的部分海域,也涵盖了2019年马国划界案的所有海域,更进入了越南从其大陆往东所主张的200海里EEZ和大陆架(即越南所称的“东海”)当中。菲国划界案的执行摘要有三个重点如下:

  首先,菲国表示2009年和2019年由越马提交的三个划界案与菲国2024年划界案涉及的海域重叠,等于承认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所述的“海洋争端”的存在。无需他国的抗议性照会指出争端,菲国此举已然启动了条文所述CLCS的“不审议义务”。

  其次,菲国表示“2009年和2019年的三个划界案系基于《公约》第76条,而且符合南海仲裁裁决当中所肯定的原则”。换言之,菲国认可马越三个划界案在《公约》制度下的合法性。作为南海仲裁案的当事国,菲国乐见马越的外大陆架的主张符合“裁决”。潜台词是:菲国赞许马越在三个划界案当中不使用南沙和西沙群岛的整体或是个别岛礁来主张EEZ和大陆架,更支持马越如此作为所隐含的“中国无权使用南沙和西沙群岛的整体或是个别岛礁主张EEZ和大陆架”的立场。菲国释放这个讯息,特别是在CLCS不审议划界案义务被启动之时,所期待的就是马越两国“同意”CLCS审议菲国划界案,藉此启动附件一第5(a)条的例外规定,即“审议”划界案的规定,让自己的划界案可以顺利被审议。

  第三,菲国表示愿意和相关国家商讨重叠海域的海洋划界事宜。菲国指出:“外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划定(delineation)幷不损及未来跟相关国家在区域内享有的个别岛礁所产生的领海外部界线的海洋划界(delimitation)”(The deline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M is without prejudice to future delimitation with the limit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reas of individual high tide featur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这句话阴狠至极,旨在通过贬低中国来讨好越马。如前所述,基于“裁决”,中国在所谓的“西菲律宾海”内不得主张EEZ和大陆架,只能主张几个岩礁周围的12海里领海小圈。这些领海小圈就是菲国(和马越两国)从其大岛和大陆能够主张的EEZ和大陆架当中所应该切除的部分,除非透过谈判或是国际司法仲裁机关的判决或裁决认定菲马越这些国家确实拥有争议岛礁的领土主权。菲国这样的主张,是放在三国瓜分南海的图谋脉络之下来说的。在这个海洋划界的过程当中,基于“裁决”,中国只能得到几个领海小圈。那么,从国际法的意义来讲,菲国就是暗指在三国瓜分南海的EEZ和大陆架(包含外大陆架)的过程中,中国幷非“不可或缺的第三方”(not an 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可以被撇开。⑫ 

  即便菲国在2024年划界案的执行摘要当中向马越两国递出橄榄枝,马来西亚还是在菲国提出划界案后的两周内向CLCS提出抗议性的外交照会,幷援引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要求CLCS不审议菲国划界案。理由是菲国的外大陆架主张,部分使用了领土主权归属于马国的北婆罗洲(即沙巴省)的领海基线。也就是说,部分被菲国主张的EEZ、大陆架和外大陆架其实不属于菲国,而属于马国。从规则的角度来看,马国主张的是菲国划界案涉及的海域存在菲马两国的“陆地争端”,即领土主权争端。除了马国之外,中国在第一时间就对菲国划界案提出了抗议性的外交照会,而且援引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的不审议义务。再就越南的态度而言,一开始比中马温和得多,越南外交部发言人在6月20日表示,越南保留该国在国际法下的一切权利,愿意和菲国谈判解决海域重叠的问题,幷且肯定菲国提出划界案为符合《公约》的举动。⑬然而,由于菲国划界案进入了越南200海里的EEZ和大陆架内,破坏了越南海洋权利的“完整”,越南因此在7月17日递交抗议性的照会,要求CLCS不审议菲国划界案。⑭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中马越三国提出的照会来看,菲国划界案在未来不被CLCS审议的可能性很大。

  七、2024年越南划界案

  越南在2024年7月17日向CLCS提出第三份南海外大陆架部分划界案(详见附图二当中扣除2009年越马联合划界案的斜线区域)。如前所述,早在2009年越南就针对南海中央海域的北部和南部区域向CLCS提交两个部分划界案(详见附图一)。越南外交部现在表示,其实在2009年也已准备好南海中央海域中间部分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和科学技术证据,但是按而不发。15年来观察其他周边国家的外大陆架的主张和相关的情况之后,越南终于在2024年7月出手,提出南海中央海域中间部分的划界案(简称2024-VNM-C)。⑮

  本划界案的执行摘要提到:2024-VNM-C的南部边界就是2009年马越联合划界案的北部边界。此外,根据中国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绘制的图(详见附图二),2024-VNM-C的北部进入了2009年越南单方划界案的倒三角海域的南部。可见2024-VNM-C连接了2009年两个越南划界案的海域,造成南北贯通的态势。显然,越南政府正在“完整化”其对于南海的外大陆架主张。

  2024-VNM-C的东部边界就是菲律宾群岛基线往西200海里的边界,表示2024-VNM-C不进入所谓的“西菲律宾海”,这点和菲国今年6月向CLCS提出的挺进越南200海里的划界案不同。就2024-VNM-C的西部边界而言,则是越南大陆的领海基线往东200海里,可见越南使用其大陆来产生EEZ的边界。如前所述,越南对西沙和南沙群岛有整体的领土主权主张。越南却不使用西沙或是南沙群岛的整体或是个别岛礁来主张南海的EEZ、大陆架和外大陆架,这样自我限缩的做法呼应了“裁决”,符合越马菲三国在南海排除中国势力的总体战略方向。

  针对越南2024年划界案,中国政府在7月29日提出抗议性的外交照会指出:越南的划界案严重损害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国援引CLCS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a)条要求CLCS不审议此划界案。⑯迄今(2024年8月29日)为止,越南尚未针对中国的照会做出回应。参考越南过去的做法,笔者认为越南很可能会提出照会反驳中国的主张。基于CLCS的规则和惯例,笔者认为在争端存在的情况下,CLCS应该会搁置越南2024年的划界案。

  八、结论

  越马菲三国“完整化”各自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旨在抗衡中国在南海固有和完整的领土主权主张和海洋权利主张。从三国在2009-2024年针对南海中央海域的多次外大陆架划界案来看,既然不使用属于中国的南海诸岛来产生海洋权利,而是使用中国幷不质疑的大岛(马国的婆罗洲)、群岛(菲律宾群岛)和大陆(越南大陆)的领海基线作为基础,三国主张海洋权利的合法性在原则上没问题。毕竟,“陆地决定海洋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个国家选择使用没有领土争端的陆地或是岛屿来主张海洋权利,包含外大陆架,在合乎海洋法的条件下是可以接受的。

  问题在于:越马菲三国在“完整化”各自海洋权利主张的同时,不该无视中国基于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整体所能产生的领海、毗连区、EEZ和大陆架,也不该无视中国在断续线内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然而,越马菲却无视他们和中国之间存在的陆地争端(即:源自于三国窃占中国南海岛礁)和海洋争端(即:源自于中国在南海的海域主张和三国海域主张重叠所生的划界争端),不跟中国协调就在CLCS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援引CLCS相关规定,要求CLCS不予审议相关划界案,合情合理合法。看看三国彼此,也是这么做的:越南抗议菲国2024年划界案、菲国抗议2009年和2019年马国划界案、马国抗议2024年菲国划界案。

  更离谱的是,在2016年之后,这三国援引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裁决”来极小化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招引域外国家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海洋权利的法律基础,这是中国难以容忍的。三国不该以中国为牺牲而“完整化”各自海洋权利的主张,更不该私自图谋撇开中国而瓜分南海。越马菲在南海“完整化”各自海洋权利主张之前,应该面对中国在南海的完整岛礁主权主张和海洋权利主张,协同中国一块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彼此的领土主权争端以及海洋划界争端。这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附图二]

  项目名称: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22VHQ012)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Michael Sheng-ti Gau & Gang Tang, "The Operation of the CLCS Facing Disputes: An Examination of the Rules and Practices", (2021) 36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18-240.

  ②作者注:本文所提“南海中央海域”或是“南海中央部分”指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面向南海的大岛或是大陆的海岸线往南海主张200海里EEZ之后的剩余海域。

  ③图示参见 Lori Fisler Damrosch and Bernard H. Oxman, "Agora: The South China Sea Editors' Introdu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07, No.1, 2013, p.96. 

  ④关于这两个划界案所吸引到的各国照会之分析,详见 Michael Sheng-Ti Gau, "The U-Shaped Line and a Categorization of the Ocean Disput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Vol. 43, No.1 (2012), pp.57-69.

  ⑤马来西亚、越南第33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vnm_33_2009.htm, 越南第37号划界案,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37_2009.htm。

  ⑥参见《公约》第76(10)条及《公约》附件二第9条幷比较《公约》第15部分里头所列出的争端解决机制。

  ⑦马来西亚主张七个南沙群岛中岛礁及海中地物的领土主权,分别是榆亚暗沙(Investigator Shoal)、簸箕礁(Erica Reef)、南海礁(Mariveles Reef)、光星礁(Dallas Reef) 、弹丸礁(Swallow Reef) 、北康暗沙及南康暗沙(Luconia Shoals)、曾母暗沙(James Shoal)。

  ⑧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Philippines v. China), Award of July 12 2016. paras.574-576, 1203-B-(3-7), 1203-B-(6), 1203(B)(2), 1203(A)(1). Michael Sheng-ti Gau,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121(3) of UNCLOS by the Tribunal for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 Critique",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50, No.1, 2019, pp.49-69. Michael Sheng-ti Gau, "The Jurisdictional Ruling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Possible Errors in Fact and in Law", 32 OCEAN YEARBOOK 197-249 (2017) (edited by Aldo Chircop et al at Dalhousie University, Brill/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⑨See "Submissions to the Commission: Partial Submission by Malaysia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mys_12_12_2019.html, visited on 16 June 2022.

  ⑩CLCS的会议记录,参见CLCS/55/2,第9-11页, https://documents-dds-ny.un.org/doc/UNDOC/GEN/N22/581/92/PDF/N2258192.pdf?OpenElement。

  ⑪高圣惕:“2019年马来西亚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外交照会:争端与法律意涵”,《国际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20-42页。

  ⑫徐奇:“货币黄金案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问题研究”,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年第6期,第51-71页。

  ⑬https://en.nghiencuubiendong.vn/new-legal-developments-in-the-south-china-sea-the-philippiness-new-submission-to-the-united-nations-commission-on-the-limits-of-the-continental-shelf.56574.anews

  ⑭越南2024年7月17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编号136/CH-2024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phl1/20240717VnmNvUn001E.pdf

  ⑮越南2024年7月17日向CLCS提交的外大陆架划界案,执行摘要和相关外交照会详见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submission_vnm_95_2024.htm

  ⑯中国2024年7月29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外交照会,编号D.229/2024 https://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s_files/vnm95_24/20240729ChnNvUn001C.pdf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9月号,总第321期,P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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