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时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唐扬:准确认定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一是在客观方面要整体判断。一方面,要紧盯客观行为。是否重视家风建设关键在于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在行动上重视,而不单是内心上重视,比如平时是否对家人经常提醒、严格要求等。另一方面,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具体行为与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般是长期恶性循环造成的结果,认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要将其平时的行为整体看待,而不是孤立地看家人实施某一违法乱纪行为之前党员领导干部有没有严格要求。
二是要综合考虑党员领导干部与家属是否同居一地、来往密切还是长期分居、无暇顾及等因素。这些因素对党员领导干部主观状况及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都会产生影响,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田亮:在该违纪行为的认定上,要严格把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以主观归错,想当然认定为违纪,也不单纯以客观危害机械认定,要辩证地、比较地、整体地看待问题。综合评判党员领导干部的主观动机,是不想管、懒得管,还是屡教不听、管不了。综合主客观要素,判断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等。对于发生在《条例》增写该条款前、后的相关行为,在认定时要有所区别,适用条款要精准。认定中要与违反廉洁纪律有关条款相区分,不能混为一谈,将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认定为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
同时,不是所有家风不正的行为都需要纳入违纪评价。《条例》中规制的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与从家庭伦理观念角度来看的家风不正不完全等同,只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才纳入违纪评价,一般性的家人品行不端但尚未发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或者问题轻微的,可以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教育管理好家里人,不宜一概作违纪处理。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失管失教的对象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对于其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打着党员领导干部旗号谋取私利,党员领导干部对此纵容、默许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需要注意的是,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其家人还可能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诈骗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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