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即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管不教会造成危害后果,仍对家人的行为持放任纵容态度,听之任之,以致养痈遗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过失表现为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家人的行为失察而未予管教,或者已经察觉存在苗头性问题,但自认为不会发生严重后果而未加重视、未予管教,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发生。
违纪行为的客体。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违背了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要求,且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负面评价。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家风不仅是个人私事,更是党风大事,具有示范效应,所以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以好家风涵养好作风。
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党员领导干部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行为。《条例》规制的这一违纪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
唐扬: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如直接向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对象索取财物,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经商办企业,获取非公开的信息、资源或者谋求特殊待遇等;二是插手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或企业经营活动,或者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如插手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的审批监管、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等事务;三是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包括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将“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并列,而同一章的其他条款中都只规定了“不良影响”。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对家人失管失教导致的结果,即便未造成不良影响,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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