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中华法系视域下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9-08 00:08:04


  中评社╱题:中华法系视域下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 作者:周珂(杭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长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院长;孟婷钰(杭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浙江工商大学长三角先行法治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摘要】全球循环经济法治演进脉络中,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格局正在形成。中华法系下的循环经济法强调政府主导与公众教育,而美欧法系则侧重于企业技术创新和行业自治。在大陆、台湾以及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内,儒家文明对循环经济法影响深远。两岸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同源异流且均面临修订契机,这为循环经济法的比较研究提供了空间。两岸可以相互借鉴,特别是大陆可以学习台湾在环境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而台湾则可以借鉴大陆政府在循环经济中的积极作为。同时,共同借鉴美欧企业在循环经济法方面的经验,发挥行业专业自治组织的积极作用,以形成最佳效果的三元共治格局。

  循环经济对资源高效利用与经济绿色转型至关重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大陆循环经济历经十余年发展,形成“理念倡导—国家决策—试点示范—全面推进”四个阶段,取得显着成效。2021年大陆单位GDP能耗比2012年累计下降26.4%,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是2012年的2倍以上①。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保障资源安全、助力碳中和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影响深远。

  法律支持是循环经济推进的关键。构建适宜的法律框架不仅保障循环经济的有序运行,更促进其健康发展。但是深入观察大陆循环经济实践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不少隐忧,甚至是阵痛。例如,当前法律框架仍未完全摒弃末端治理的传统模式;从法律条文构成看,现行循环经济法过于注重原则性的阐述,削弱了法律的具体执行力;从责任分配角度看,现行循环经济法幷未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具体的责任分配制度,导致实践中利益驱动超越了责任驱动,影响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比较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策略成为重要途径。当前比较法的研究实践正经历显着变化:以直接介绍和对比国外法律为主要特征的“显性比较法”逐渐退居次席,而注重通过比较法视角和论据来深入探讨本土法律问题的新方法——“隐性比较法”,开始占据主导地位②。这种转变不仅体现了比较法研究领域的深化,也反映了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研究和实践更注重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趋势。台湾作为我国固有领土,历史脉络与大陆紧密相连,血脉相亲,人文相通。古人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两岸可以从各自丰富的环保经验和法律规定中汲取智慧,共同推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中国循环经济注入新动力。

  一、中华法系视域下两岸循环经济法检视的必要性

  中华法系下的循环经济法根植于中华儒家文明,其理念与儒家和谐、平衡及可持续发展观念相契合。这种深厚的文化渊源赋予循环经济法独特的价值内涵,为其在中国的实施与发展提供深厚的历史基础与道德支撑。

  (一)建构中国自主生态文明知识体系必由之路

  如今可持续发展理念已跃升为全球普遍认同的核心理念,成为推动环境立法统一化的重要基石。其不仅为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在编纂环境法律文本、修订或更新环境基础法律时提供明确的方向,还成为当代国际环保协议、条约及跨区域合作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③,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环境保护领域的协同合作。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大陆环境法体系中亦有明显体现,即明确倡导资源能源的有效节约与高效利用,致力于构建一套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核心的原则和制度体系。这一体系特别注重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可持续发展在国家转型中的引领作用,确保环境法治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推动经济社会向绿色、低碳、循环的方向稳步迈进。

  中华法系视域下的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研究,不仅聚焦于中国环境法学范畴,更是基于对人类生态法治文明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循环经济法学理论的一种本土化创新和发展的体现。面对当今发展和治理严重短缺的世界,人类社会进入重新定义阶段,中国完全可以凭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伟大实践,超越西方的价值教条与制度霸权,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强调有效治理创造秩序与发展,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创造有效治理为主轴的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让中国知识体系成为文明新力量,以中国的知识体系推动人类社会迈向新的境界。

  (二)揭示循环经济法深厚的中华儒家文明底蕴

  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推进迫切需要建构一套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体系不仅突出了中国的民族性特质,更着重强调了在法学领域的自主创新和原创性。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深入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

  历经五千余年的漫长发展,中华法系不仅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还在各个历史时期展露出法制文明的明显跃进,其强大的影响力和深远的渗透力广泛传播至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社会风气和生活方式深受中华法系的影响,构建了一个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三纲作为基本框架的法律文化圈④,彰显了中华法系对世界法律文化的独特贡献。中华法系承载着丰富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源泉,其深厚的历史底蕴为现代法学研究提供了珍贵的资源⑤,在循环经济法律领域也不例外。诚如李光耀先生所言,儒家文化包括中华法系非常尊重经济自由,政府很少干预市场。但另一方面,政府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自然资源和环境问题非常重视,积极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中唯有中国保持了生态相对稳定,文明得以延续。在漫长的生存实践中,中华民族领悟到天、人、物之间的紧密关系,强调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生,这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生态文明观。在遵循规律合理利用资源方面,儒家古籍《中庸》倡导“参天化育”的生态观,它主张人类应当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尽物之性”为准则,同时积极参与自然的创造过程,即“赞天地之化育”。这意味着,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人类应秉持一种参与和养育自然万物的态度,而非以违背自然规律、伤害万物的方式去控制或肆意破坏自然,这种生态观体现了对自然的尊重与保护,强调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

  (三)共建循环经济法是两岸融合发展的有力途径

  国外循环经济的兴起侧重于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回收再利用,呈现“末端治理”特征,即局限于对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治理,未能形成完整的循环经济体系。相较之下,中国循环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不能简单复制发达国家“末端治理”模式,需要共同寻求一种更为全面、前瞻性的循环经济发展路径。由于历史原因,两岸的发展呈现政策制度体系的差异性。社会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使双方在诸多领域共同性事务逐渐增多,这对政府公职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如何有效回应两岸在人员流动、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等方面对制度创新与整合的迫切需要⑥。在此背景下,两岸循环经济要素凸显为推动两岸制度与政策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核心内容。针对共同经济事务构建的循环经济政策制度,既是两岸人民共同生活需求的殷切回应,更是推动两岸关系进一步深化的重要举措。

  2023年大陆正式公布《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简称《意见》)支持福建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径。福建凭地理文化优势肩负建设示范区使命,需深入探索如何在新时代背景下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无疑将成为未来工作的重心,共建循环经济法不仅有助于推动两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双方环保领域深度合作,还为台湾同胞提供发展平台,分享发展红利,感受民族复兴荣耀⑦。通过增强台湾同胞的参与感和获得感,增进国家认同,加速推进两岸和平统一进程。

  二、中华法系视域下的循环经济法比较

  循环经济立法本质上是对国家(地区)相关政策的法律化,该特性赋予其显着的变动与适应性。不同国家(地区)及同一国家(地区)在不同阶段的循环经济法律,在内容和重点上呈现出明显差异⑧。这种差异不仅体现了各国(地区)循环经济发展策略的多样性,也反映了法律适应时代变化的灵活性。

  (一)美欧法律体系中的循环经济法

  在美国,循环经济理念的诞生可追溯到经济学家鲍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创立的“宇宙飞船理论”。鲍尔丁将地球比拟为一艘在广袤宇宙中遨游的飞船,其生存完全依赖于自身有限的资源储备。他警示我们,若对飞船上的资源过度开采和消耗,将加速其生命的终结;反之,若我们采取资源循环利用的策略,则能有效延长这艘“宇宙飞船”的使用寿命⑨。该理论为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它是一种从物理学的角度研究,呈闭合回路式的循环经济模式。

  基于此种循环经济理念,美欧法律体系中的循环经济法更侧重于企业和科技的作用,体现在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强调以及企业行业自治的深化,而政府和公众在此过程中的作用相对有限。审视美欧市场现状,在《欧洲绿色协议》指引下,欧洲企业对于智能可持续和绿色技术的推广展现出了极高的积极性。其中,人工智能/机器学习(AI/ML)、物联网(IoT)和边缘计算技术被视为推动系统性可持续发展转型的三大核心要素。相较之下,北美企业则选择了一种多元化的发展路径,倾向于构建基于AIoT技术的绿色服务供应商网络,从而推动智能化、持久化的产品和服务。如2023年上半年美国对南部地区的“绿色能源”和“核融合”等议题进行热烈讨论,一些前沿企业亦尝试利用AI技术进行能源领域的基因编辑。

  (二)中华法系视域下的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法虽发端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地区幷向全球推广,但是东西方在推广循环经济理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大陆、台湾和日本等儒家文化圈国家和地区,循环经济法律深受中华儒家法律文明影响,显着特征在于对政府职责的高度重视与公众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入。这些特色不仅彰显了中华法系的独特魅力,更为全球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与借鉴,促进了法律实践与文化传统的有机融合。

  中华法系历来重视政府在政策推行中的主导性作用。如《明大诰》即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大陆《循环经济法》亦把政府责任作为法的核心部分:从循环经济规划投资、产业园区构建、城市循环化建设,到财政激励与约束、节能减排问责、决策机制完善,乃至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均深刻依赖政府强有力支持,政府作用贯穿始终,不可或缺。日本作为亚洲最先推动循环经济的国家,2000年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明确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型社会形态,幷针对个别产品项建立专法,从2003年起每5年公布一次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计划。事实上,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在架构之时,便深刻汲取了中华法系中儒家文明的精髓,特别是在农业生态学视角下,强调了生态系统中各要素间的紧密联结与和谐共存。具体而言,该法根植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愿景,其核心观念深受中华法系及中华文明中循环思想的生态学启迪,致力于推动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与环境的和谐共生,从而达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两岸循环经济法比较

  两岸循环经济法推行各具特色:大陆侧重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在环境教育方面稍显滞后;而台湾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表现出色,成功普及循环经济理念为公众自觉行动,不仅强化了法律实施效率与成本控制,还促进了社会环保意识提升及环境法治的全面进步。

  1.两岸循环经济发展概况

  (1)大陆

  大陆在推动循环经济的法制保障进程中采取与世界先进各国相同的路径,即完成了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核心立法的创制——2008年大陆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继德国、日本立法后世界上较早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确立了循环经济的法制地位,有力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经过十余年的建设,目前大陆已构建起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石的完备法律体系,涵盖了11部相关法律、6部以上行政法规、15部以上地方性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条例,幷辅以20部以上部门规章,实现了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同时,大陆致力于健全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幷进一步优化了与之相关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价格政策以及标准体系,为循环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