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10 12:52:44


 
  新修订的《条例》对民生保障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条款作了哪些充实完善,实践中,“优亲厚友”和“明显有失公平”有哪些判断标准?

  王洪海: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监督执纪发现,少数党员、干部在民生保障款物分配工作中办事不公、优亲厚友甚至存在看“人情”分配,这些行为寒了群众的心,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

  新修订的《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有关要求,在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充实了对于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于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辅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除了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都是《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制的领域。其中,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旨在为社会成员提供全面、多层次的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政策扶持是指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鼓励某项事业而采取的财政、税收、劳动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措施,旨在帮助特定群体改善生活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救灾救济是指在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为减轻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而采取的救助和安抚措施,包括向受灾群众发放款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本条规定的事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党员、干部要严格按政策规范办、公平公正办,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

  李相忠:“优亲厚友”主要是指从事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民生保障工作的党员、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按照规定标准执行,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厚此薄彼,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维度来判断:一是主观上为故意,即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事项中,明知自己实施的是优亲厚友、显失公平,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仍出于为亲友谋利的目的希望或者放任不公平结果发生;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优”“厚”的行为,即执行政策向亲朋好友倾斜,使亲朋好友受到优待。

  “明显有失公平”主要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实践中,主要从以下维度来判断:一是要“有失公平”,如果党员、干部在执行相关政策时正确履职未徇私情,其亲友亦符合政策规定的分配条件,并按规定履行了有关程序,则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平”;二是有失公平需达到“明显”程度,如果分配不公平,但差别微小,尚不够明显程度的,可以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不宜一概认定为违纪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外延要大于优亲厚友,优亲厚友必然明显有失公平,但明显有失公平不一定属于优亲厚友。如,某基层党员干部在为村民办理低保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其中一名村民系亲戚关系的事实,在名额有限,且还有比其亲戚更为困难的群众的情况下,优先为其亲戚办理了低保,该行为应认定为“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又如,某村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在拆迁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在有明确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人为按照落户该村时间将村民分为“老村民”和“新村民”,且“老村民”发放标准高于“新村民”,因该行为不具有政策依据,可以认定为“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