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7日电/网评:“无差别否决”明显违基本法原意
来源:大公报 作者:陈凯文
反中乱港分子于2020年举行违法“初选”,意图借机取得立法会过半议席的胜算,“无差别”否决预算案,以造成政府停摆,乃至行政长官下台的宪政危机。最终参与的47人被控触犯香港国安法第22条“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日前宣判,16名不认罪的被告当中,14名罪名成立,另有2名被告因被法院视为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律政司随即提出上诉的申请,2人则获准以先前审讯期间的相同条件保释。
案件宣判之后,法院对于香港国安法第22条的诠释,引来了一些攻击。究其原因,是因为法院认为,被告只要作出违反基本法的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亦没有触犯本地的刑事罪行,亦可视作实施条文述及中的“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由于案件被告意图在取得立法会多数议席后,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的方式,促使政府停摆,做法有违基本法第73(二)条和第104条,因而被判罪成。
法官依法判决理据充分
对此,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质疑称“判决是否意味基本法违反香港国安法”。之后他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访问时声称,立法会否决预算案最终导致行政长官下台,是“基本法设计之下的权利”,“其实结果只是更换了行政长官,整个制度没有改变,所以说是颠覆政府其实言过其实。”他又质疑“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之说,指被告有提出“五大诉求”,又指他们是利用否决权,“是可以用来交换政府对其他事情的妥协”云云。
陈文敏由于有着所谓的学者光环,其言论极具迷惑性,所以有着驳斥的必要。诚然,基本法第73(二)条赋予了立法会议员审核财政预算案的权力,但是基本法对于香港应当奉行的公共财政原则,其实亦有明确规定。根据基本法第10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第108条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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