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2日电/网评:“35+颠覆政权案”的法理和事实
来源:大公报 作者:凌友诗
高等法院原讼庭日前就“35+煽动颠覆案”作出判决,16名不认罪被告中,14人裁定罪名成立,全案47名被告有45人罪成,另外2人因证据不足脱罪,律政司随即提出上诉。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向香港市民进行国安教育的例子。
2020年6月30日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同年9月立法会举行换届选举。以戴耀廷为首的反中乱港分子,策划举行违法“初选”,意图夺取立法会控制权,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及所有政府议案,以瘫痪特区政府运作,参与者更签署所谓的“墨落无悔”的“立场声明书”。
律政司引用的是香港国安法第22条第3款:“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起诉47人。
煽动颠覆政府的誓师行动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第一个争议,所谓的“初选”算不算犯法?西方政党政治常常有初选,为的是在党内筛选优劣。可是反中乱港势力举办“初选”的目的,并非筛选优劣,而是为了向支持者展示反政府的立场,让支持者能够清晰识别他们,在正式选举时把票投给他们。因此这场名为“初选”的活动,彻头彻尾都不是西方政党政治意义下的党内初选,而是一场“誓师”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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