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干部“酒杯一端,原则放宽”,酒前违规收送、酒后违规驾驶,围绕一个“酒”字可能衍生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等违反廉洁纪律问题,还可能涉及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以吃喝为媒介为商人老板“站台背书”,之后大搞权钱交易,可能衍生出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还有的领导干部以联络感情为借口、以“酒桌”为平台,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意不在“酒”而在“局”,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下位者寻求拓展人脉、找“靠山”;上位者则企图借此培植个人势力、营造“圈子”,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侵害了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此外,在一些公务接待当中还可能存在搞攀比、讲排场、摆阔气,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对此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也有明确规范。
由此可见,违规吃喝不是简单的一顿饭、一杯酒的事,体现的是党性宗旨,折射的是纪律作风,事关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政治上认清违规吃喝的严重危害性,精准把握所监督地区、单位违规吃喝的特点,抓住关键点、施力梗节处、打好“组合拳”,坚持露头就打、寸步不让,决不让违规吃喝反弹回潮。
郑刚:对涉案人员的处置事关案件质量和处理效果,应坚持两个原则。第一,全面从严,要坚持严的基调,对违规吃喝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和严肃处理,杜绝“舌尖上的腐败”和“舌尖上的浪费”,同时要全面梳理涉案人员,避免遗漏。第二,实事求是,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况准确区分,避免简单化处理,确保处理质效。同时,处置过程中还应把握好两个关系。一是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关系。应注意区分不同人员在宴请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轻重,对宴请的组织者,特别是有利益输送、说情打招呼等情形的,应当严肃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主动出面“站台”、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私营企业主吃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情形,情节较重的,应当严肃立案审查;对参与者中属于被动参加且不存在说情打招呼等情形,情节轻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二是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关系。对“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行为,既要追究违规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并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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